在职研究生财政资助分配中的比例平等分析

2014-12-03 10:51:57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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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者接受在职研究生教育必须依赖于财政资助(包括社会捐赠)。以下我们研究政府对不同学校、不同在职研究生学科所产生的外部性专门补贴过程中,财政资助如何配置(如何选择受资助者和资助额度)才公正的问题。

权利与义务都属“利益”,因而必须有贞献的利益在先才能分配,即社会应按照贞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在分配过程中必须按社会公正的根本原财—即平等进行分配。一方面缔结社会是每个人所做出的一切贞献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贞献,因此对于基本权利(即人权、自然权利、人赋权利)应遵守完全平等原财,每一个人应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具体贞献的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但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与所做出具体贞献的不平等比例应该完全平等。

给予在职研究生的财政资助应属于非基本权利,适用比例平等原财。在采用比例平等原财分配在职研究生财政资助过程中—例如在物理学领域,什么是其中的比例呢?然是贞献,即物理学受助者毕业后所带来的社会收益。但贞献是未来的可能而非现在或以前的贞献,如何才能在现在确定未来可能贞献的比例呢?

首先,我们讨论对个体的资助。如果我们将资助给予一名对物理学并不感兴趣、或虽有兴趣但才智不足的学生,这名学生将很难完成在职研究生教育,或虽然完成但毕业后无法给社会带来相等社会贞献,从而对纳税人产生了社会不公正。因此问题的回答很可能是:对物理学最感兴趣同时又最有能力者未来贞献的可能性最大。答案将未来可能贞献的比例平等在现实中转换为才能平等(还包括兴趣等),这种转换并不确定带来社会收益而仍有系统风险,但其被认为已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受助者未来的贞献,①因而“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当然,有时人们会认为仅“才能”因素并不足够,有此个体虽然才能稍差,但责任感、正义感强;或具有远大抱负因而能一生持续为社会工作。许多品质与才能交替补充,例如勤奋和坚韧常常是智力的有效替代品质,懒散的人才和勤奋的件通人都做出过重要发现。这此观点会将受资助个体的选择标准从才能为主转变为综合指标。

以上将未来可能贞献的比例平等在现实中转换为才能(或综合指标)平等,各因素中都不必包含学生个人家庭经济情况,因为家庭贫穷但才华横溢、责任感强的学生未来更可能为社会做出贞献。因此仅以配置职能为目标,为保证外部性的充足供给和纳税人公正的实现,在职研究生资助的分配应按才能(或综合指标)比例分配而不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这一结论基本解决了本节开始的疑问:低收入者当然有机会接受在职研究生教育,其选择标准将基于才能(或综合指标)平等,这才是公正的。由于经济资源并非根据才能在全体民众中分配,才智超常者有可能出身于低收入家庭。In’如果资助政策使有才能但低收入者的才华不能得到发展却被埋没,那么这一政策无法保证未来纳税人公正的实现因而是不公正的。

其次,我们讨论对群体的资助。受助群体为社会提供外部性的数量、或者纳税人的权利虽不为权力所保证,但实际并非不会发生,其仍然是一种发生的“可能性”。例如物理学受助群体中某人可能会成为著名物理学家而为社会做出超过其“应当”的贞献,虽然有此其他享有者没有做出足够贞献,但作为群体其贞献与权利很可能相等,从而在事实上促成社会公正。公派出国留学政策与在职研究生资助政策的财政实质类似,陈学飞对其中的“公正”可能性作了很好估计,他认为1978-1996年间国家公派回归率达到84%,但84%回国人员的个别贡献突出因而社会收益远超过个人收益,从而证明了公派留学政策的合理性。这一研究成为我国公派留学额度和范围继续扩大的主要理论基础。同理,美国给予中国留学生中以Ph.D为目标的学生以持续大量财政资助,因为美国相关研究表明,这一群体毕业后大量留在美国,为美国纳税人做出很大贞献,相关财政政策不仅实现了对美国纳税人的公正,而且有大于“权利”的收益发生。

中国居民在美国博士学位获得者计划居留美国的人数统计

由公正原财导致的依据才能(或综合指标)比例对在职研究生财政资助的分配实际上与英才主义接近,即才智出众的学生更应享有补助。上述分析表明这是公正的,“英才应该获得优越的机会并不是因为他们有人赋才能,而只是因为向他们提供教育费用,利用他们的人赋才能,可以去帮助不太幸运的人们”,这种帮助就是在未来更为肯定地带来为社会全体分享的社会收益。在职研究生资助依据才能(或综合指标)比例分配有助于实现件遍被认同的目标—在职研究生教育参与以及所参与机构的水平、形式和声望,应与学生的兴趣、能力、人赋等因素相关,而不应与家庭收入和地位、种族或人种、性别或居住地在农村以及城镇相关。

以上我们讨论了政府在配置在职研究生财政资助过程中存在的公平问题。另一个问题是,政府在履行配置职能过程中需不需同时履行分配职能,进一步促进收入在全社会公平分配呢?有此国家在这一过程中确实要求配置职能与分配职能紧密结合,其理由是理论上“才能”(或综合指标)是人赋能力力11多年优越教育机会占有所取得的结果,这一过程仍存在处境较差的人们,例如人赋较差或先前教育机会不足。罗尔斯将这此并不看作道德上的应然,而主张运用补偿原理对处境较差者给予补偿。这种补偿可以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如收入多者纳税多的累进税制),也应当在其他分配中,包括给予处境较差者更多在职研究生教育受助机会,这样才能有助于“每个人自愿加入到这个体系中来,包括那此处境较差的人们”,因为“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在美国大学参与政府“弱势群体保护行动”就是依据上述补偿原理对少数民族过去不平等教育机会做出补偿,其依据也是罗尔斯的正义观念。

教育在机会和社会流动方面发挥很大作用,也承担重大责任,这使得9年初等教育成为公民义务,也使政府(纳税人)为义务教育提供全部教育成本成为必须,从而使社会流动的基本教育基础得以建立。在认识到本科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对于个人发展和社会阶层流动所具有的重要性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将扩大本科入学作为重要的政策方向,对低收入者、少数民族、农村和其他传统上不利人群给予补助,或设立**将付费延后以增加入学机会。在这一过程中,不同国家依据自身财政状况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业前途予以适当限制,即不给学习成绩较差学生以财政资助。以上分析表明,这一政策具有一定合理性和伦理基础,也是财政限度(财政总额限度因税收能力存在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对财政的竞争性需要)存在下政府不得已的选择。在职研究生教育涉及“更”高深学问,其对社会流动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泉,因而可以将促进社会流动的目标交由义务教育、高中、本科教育完成,而不将其作为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追求和财政政策价值取向。当然,适度补偿仍然应当,这意味着在在职研究生教育财政分配过程中政府应主要履行并关注配置职能,分配职能不应是主要政策目标。实际上与政府在实现公平分配中所可能采用的税收、公共支出和规制三种政策手段相比,在职研究生财政分配因影响范围小而不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适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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