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应遵循的法律保留原则分析

2015-03-12 14:09:44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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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学说主要见之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理论,其基本含义为:"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在行政法学上,对于法律保留最大的争执在于法律保留的范围问题,对此主要产生了四种学说:一是侵害保留说,"系指对人民之自由、财产权的剥夺以及义务之负担,都应当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二是全部保留说,认为"依据民主原则,一切权力源自人民,人民的代表机关为国家最高机关,故一切行政行为都应受此民主立法者意思的支配、引导与规范,即以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依据。"三是重要保留说,该说认为凡涉及人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影响共同生活的"重要事项",应由具有直接民主基础的立法者以法律的行使规定。四是机关功能说,认为基于不同功能配置的不同机关,其主要目的在于国家决定能够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界,因此要求国家决定应由在内部结构、组织形式、功能与决定程序等各方面均具有最佳条件的机关来担当完成。

将法律保留原则运用于高校招生权的规范领域,需要确定学校保留的范围,即学校在大学自治的范围内哪些事项可以自行决定。高校招生涉及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取得与享有都会对公民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高校具有提供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服务的专业性特征,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直接主体,根据高校教育资源与教学目标,应当对选拔什么样的学生具有决定权。因此,应当在高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招生事项上合理运用法律保留原则。参考以上学说,认为同时采用"重要性"和"专业性"两项原则,建立具有层次性的法律保留。具体来说,首先,基于"重要性原则",对于涉及公民平等入学资格的事项,属于对个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属于法律保留的范畴。我国《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法》中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权利","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获得学习经历文凭的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即是对入学资格的规定。规定中虽未写明公民"平等"接受教育,但"依法"即依照宪法和法律原则,该条款可解释为公民享有普遍、平等、非歧视的受教育权。其次,对于"次重要的事项",可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决定,做部分保留。国家确定招生总计划及各校生源计划,学校在此范围内一细化招生条件、考试规则等。最后,基于"专业性原则",凡属于学校自主权限内的事项有学校确定,在招生方面,录取标准是衡量学校是否具有自主权的重要标志,国家权力不宜介入和干涉。法律保留问题实际上是确定大学和国家之间在招生权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这又回到了权限法定原则上来,只不过权限法定要求规范的是高校的权限,而法律保留原则是一个规范密度的问题,应当根据规范的对象内容及其所受限制轻重容许存在合理差异。当然,"重要性原则"和"专业性原则"都具有不确定的意义,大学自治的范围本身也存在很多争议,因此对国家行政权与高校自主权还要做精细的划分,需要研究者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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