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出国留学 应积极做好新的录取方法制度

2014-10-17 13:38:27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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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已在选拔办法(申报、评审、录取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如何按新办法的要求做好录取人员派出、国外管理和回国工作方面,还需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这方面的工作必须下大力气做好,取得成效,否则就不能认为改革取得成功。

公派出国留学 应积极做好新的录取方法制度

 
(一)根据将公费出国留学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要求,按新办法录取的留学人员在派出前要与留学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我们在针对不同情况确定协议书种类,明确各签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协议担保办法以保障执行效益,规范和简化签约、公证程序和手续等方面,做了一些摸索。实践证明,基本可行(1995年试点选拔人员全部签约派出,1996年选拔人员绝大部分已签约)。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更好地根据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和行业之间差别大、
正处在新旧体制交叉等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完善签约派
出的办法,以建立一套有效、简便的制度。
 
(二)为了更好地保证派出人员能按选派计划和要求在国外勤奋学习,并学成按期回国服务,以及做好派出人员的国外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国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国内外各有关部门正在贯彻执行。自1997年第一季度起,1995年试点派出人员的学习期限将陆续到期,1996年录取人员将陆续派出。这方面工作中也需要研究一系列新的课题,例如,如何按《规定(试行)》有效地做好派出人员的国外跟踪管理,如何保证各工作环节的衔接,如何更好地为按期回国人员服务,以及对违反“协议书”有关条款的人员如何有效地执行“违约赔偿”的措施等等。
 
(三)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办法是根据形势的变化,在公费留学工作中引入新的管理手段。但这并不是完全替代在选派、国外管理、回国工作各环节上的所有工作。在执行新办法的同时,应更好地发挥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和做法的积极作用。如:积极的思想教育、有效的服务、国内外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工作上的沟通、增进感情联络、多形式支持回国的措施等等。同时,选派、国外管理、回国工作涉及国内外多个工作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各用人部门、地方和单位、留学基金委、留学服务中心、驻外使领馆等),要很好地研究如何更加有效地将这些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做好按新办法选派人员的回国工作,尽量避免和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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