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出国留学政策存在的法律性问题的可能方法

2014-10-30 13:39:36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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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解决当前制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从根本上要靠法治,要靠依法行政。”解决出国留学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也要靠法治和依法行政。

解决出国留学政策存在的法律性问题的可能方法

(一)加大出国留学工作的法学理论研究

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建议,政府部门组织科研力量进行深度的出国留学法律制度的法学理论研究,澄清出国留学权、出国留学法律体系等基础性法律问题。与出国留学工作有关的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出国留学人员集中的省份每年在科研项目招标中,拿出10%左右的比例,对出国留学工作的法学理论研究进行立项。对结项的出国留学法学理论研究和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消化其研究内容,并转化和应用其研究成果。

(二)建立以《国际教育法》为核心的出国留学法律体系

出国留学是人才跨国流动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人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再次配置,跨地区、跨部门是其突出特点。所以,出国留学事务势必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无法由某个部门集中进行管理。虽然出国留学的特点决定了无法由某个部门对其进行集中管理,但是可以由多个部门根据一部法律对其实施协调一致的管理。发达国家通常借助国家级的教育法和移民法对出国留学事务进行统一规范。美国在1996年就制定了《国际教育法》,后又制定了《2000年教育目标法》。澳大利亚在2001年通过了《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在我国大部委制改革告一段落的情况下,通过中央有关部门合并,实现出国留学工作相关职能集中,进而实现单一部门或者少数部门管理出国留学事务已不现实,也与出国留学事务势必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特点相悖。

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建议,在出国留学工作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留学法制建设的经验,由教育部牵头起草《国际教育法》交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起草

《国际教育法实施条例》交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同时,规范中央政府各部门出国留学政策的名称。《国际教育法》的内容包括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外国公民来华留学、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罚则和救济。其中的中国公民出国留学部分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有计划和步骤地建立以《国际教育法》为核心的出国留学法律体系,可以实现多部门在出国留学工作方面的一致性,和依法治理

“出国留学”,从根本上解决出国留学工作法律文件出自不同部门,出国留学工作法律文件层次低和较混乱,以法而不是批示和讲话推动出国留学工作等问题。

(三)制定出国留学工作法律文件要注重制度化、技术化以及法律语言

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建议,尽快完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评枯、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管理、监督检查出国留学工作法律文件实施、出国留学人员权利救济等制度,建立起出国留学效益与出国留学派出互动、规范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行为、定期检查和奖惩执行出国留学工作法律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尊重和保障出国留学人员权利等机制。另外,制订出国留学工作法律文件时,要强调法律技术的运用,树立

“法律技术化”的理念,制度精巧化的目标。出国留学工作方面的法律文件措施要法言法语,不要使用政治性和宣传性语言。出国留学法律文件立法制度化、技术化和适用法律语言,对立法人员提出了很高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现实经验的要求,需要对出国留学方面的立法人员进行专业的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培训,fzzl解决目前的出国留学工作法律文件缺少完善制度和操作细节,流于宏观架构和泛泛指导的问题。

(四)公开出国留学工作法律文件和相关科研成果

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建议,通过功能齐全、内容丰富和使用方便的出国留学工作法律文件网站和资料档案室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国留学工作法律文件和相关科研成果,并减少直至消除公众查阅的成本。该建议与2005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吻合。在发达国家,政府各部门运作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文件和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结项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均向社会随时公开,任何人可以方便地从政府网站或者亲自从政府部门获取。并且,政府部门以醒目方式,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提醒公众获取其法律文件和科研报告的方法。公开出国留学工作法律文件和相关科研成果有助于公众了解出国留学方面的权利,监督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使出国留学工作更加透明。

(五)发挥市场在调整出国留学工作中的作用

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建议,能够由市场调节出国留学事务的,就交由市场调解,只有在市场调节失灵时,政府才介人。(1)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方面,完全交由市场调节。市场化的调解手段有降低市场准人标准,扩大经营范围,经常性审批设立申请,建立从业人员强制性培训制度,购买强制性职业保险,完善包括投诉和惩处制度在内的监督机制等。(2)在留学人员回国方面,主要由市场调节,政府适当介人。在人力资源已经市场化的今天,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是人才回流,也是在国内人才市场重新寻找工作。可是,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若干年会使其与国内的体制产生隔阂。尽管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时间越长,获得的国外知识和经验就越多,但是出国时间越长,与国内体制的隔阂也越大,而且隔阂越大,越不利于其在国内找到合适的工作和找到工作后的融人。此时,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在就业推荐、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龄计算等方面适当介人是必要的,有利于减少出国留学人员找工作的困难和找到工作后不能融人的苦恼。

(3)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等方面,更多地引人市场调节。应该承认,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学生是一流学生的比例,比二流、三流大学的学生中一流学生的比例要高。建议能够根据一流学生的标准等资料测算出一流、二流和三流大学学生中一流学生的比例,该比例定期调整,然后根据测算的比例在一、二和三流大学之间分配国家公派研究生的名额。此种市场调节机制,有利于形成一流、二流和三流大学之间相互竞争的格局,选拨出更多的真正的一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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