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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法学
专业代码:030100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法学

由司法考试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二者关系引发的思考

2014-12-02 21:30:23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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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一方面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得以形成的必要前提和专业基础,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为法律教育提供发展方向和前进动力。国家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律职业化的必然要求、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正走向成熟。这意味着法律教育已有了法律职业背景的支撑和发展的方向性引导,这有助于克服法律教育的言目性并因此改变了过去那种漫流状态。国家司法考试旨在建立我国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客观上为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问架设了制度上的桥梁。但司法考试不过也是一场考试,本身具有局限性,特别是由于在考试技术操作性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使考试在选拔复合型人才方面的功能打了折扣,考试无法将具有创造性、理论性的人才选拔出来的弊端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在进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时,必须充分认识考试本身以及在考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负作用,并在操作司法考试的时候尽量克服其负面效应。一方面是很难通过这种具有固定答案的考试方式选拔出复合型的具有国际视野的法治精英。而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又是复合型的社会,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需要的是复合型的人才。在加入WTO后,中国司法对于法律职业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法律职业家要具有应对国际诉讼的能力。因此,在培养和选拔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方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任务是共同的,在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问构建新型互动关系也日益重要。

第一,司法考试的试题中应该更多涉及对于法律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把握,而非单纯考查考生对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记忆能力。世界各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能够过关者绝大多数都是经过正规法律教育出身者位日日本久或者只有正规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者才有资格参加考试位日美国和德国久而我国司法考试则存在同国外实践不一致、甚至是鲜明反差的现象:学位高的考不过学位低的,专门学法的考不过理工科转行的,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的考不过白学考试拿文凭的。这种考试合格率与受教育程度关系的倒挂局面显然是非正常的现象。不少法学本科生经过四年系统的专业学习仍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凭儿本司法考试的教材或者参加一个考前辅导班却能通过考试,于是每年司考成绩出来的时候都冒出大量与法学专业不相干的黑马,这对法学教育来说真是莫大的讽刺!虽然司法考试大纲称会减少纯记忆型的试题,但仍然只能考查考生对知识记忆的熟练程度,说到底还是记忆型的。这样既不能实在地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也不能考查学生的法学业理论素养。所以,司法考试有必要在试题设计上更多地考查考生对于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把握,这样会更有利于将法学专业的学了更多地纳入到法律职业中,而这对于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而言是有利的。结果将是,更多的高学历的、学术型、思想型的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能通过司法考试,而没有受过法律熏陶的、机械记忆型的非科班出身的考生会相对较难通过,而不是相反,如果这样,不更能证明司考制度设计的成功吗?

第二,司法考试应对于在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科毕业生给予某种优待措施,以鼓励法律职业家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吸引更多的高学历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我们不妨做个不恰当的横向比较。例如英语专业的在职研究生不一定要过英语专业八级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甚至英语研究生文凭比英语专业八级有更好的信誉度。再比如各个大学本科教育大都有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之分,师范类专业的学生本科毕业白动获得教师资格证,只是因为他们修过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各一门,而非师范类专业甚至包括本身是教育学和心理学专业的学生只要专业性质上没有定位为师范类也必须参加统一的考试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证。可是,司法考试是铁面无私,六亲不认的,尽管你是法学科班出身的,尽管你可能是研究生甚至是博士生,你都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去取得律师资格、初任法官资格或初任检察官资格。这个规定太过原则,没有灵活性,由此滋生的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官和检察官紧缺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因此,有必要如曾宪义教授所言,对于法学在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科毕业生给予某种优待措施。如何优待又不至于引起不公呢?如果让法学在职研究生毕业就白动获得与司法考试同等的资格,显然是不公的,这个制度不仅会造成不公,更会有损我们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因为法学在职研究生重在理论研究,且研究生学习阶段并不会安排实习和见习,因此处理实践问题不见得能得心应手,前文已述,研究生专业口径相对较窄,因此法学在职研究生并不能不加考核和筛选地直接进入法律职业领域。那么我们不妨大胆地设想一个制度,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学生,不需要经过司法考试,而由国家司法部另外制定一套考试制度,专门针对全国各高校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考试,在职研究生只要通过这个考试就能取得和过司考一样的社会效果。当然,这只是笔者不成熟的设想,具体应当怎样操作,有待更多的专家和学者们深入探讨。

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问既存在紧张关系又存在良性互动关系,但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相信两者之问的关系,会在通过逐步调和紧张关系并充分利用良性互动关系、通过引入新的法学教育理念以及创设新的考试制度的基础上,改变现状,趋于完善。司法考试和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将各司其职,共同为我国的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做出各白应有的贡献,共同促进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体制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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