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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国际法学
专业代码:030109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国际法学

对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基本理论的研究加大力度的原因分析

2014-12-04 21:43:26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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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国际法基本理论是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科体系的基础,脱离基本理论来谈论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发展无疑是空中楼阁。仅就国际法教学而言,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深感加强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性。但相较于教学需要,我国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却呈现比较突出的“研究乏力”现象,无论是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还是就此取得的成果都明显不足,致使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存在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趋势。因此,就适应国际法教学需要的角度看,我国急需加大对国际法领域中那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诸如国际法的理念、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历史演变及其阶段性、国家主权、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方法论等问题的研究力度。

重视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创新性研究。根据国际法基本理论在新形势下所而临的新问题,我们认为,在重视对国际法基本理论进行全而、系统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应当将创新性研究作为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然而,谈到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创新,却往往容易走入一种误区,即打着所谓“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旗帜,将国外同行的研究成果与我国的国情进行一番牵强附会的联系后形成所谓的国际法理论创新。我们认为,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大时代背景下,国际法基本理论创新的要义应当是紧扣当前国际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致力于国际法及其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的发展.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关系。体现这一要义,国际法基本理论创新应当紧密结合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更新和拓展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范围,不断提升研究深度。

结合近几年国际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国内外许多国际法专家的预测,我们认为,当前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基本理论研究的可能创新之处主要集中于两个方而:首先,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科体系创新。众所周知,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及其国际关系的变化异常迅速,当前的国际关系己经全然不同于30年前的国际关系。目前,和平与发展己经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主题。对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来说,和平法和发展法自然也就成为其主体内容。当然,在和平与发展的主旋律中也有种种不和谐的因素,对这些不和谐因素进行调整的结果,即形成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第二项内容:国际不法行为(包括国际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但反观我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科体系,在国际法的基本构成状况己然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却基本上仍然停留在以20世纪中后期的国际法结构状况为基础的体系框架内,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对滞后态势。因此,重视学科体系的创新,构建与现代国际法结构及内容状况相适应的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科体系,应当成为我国国际法基本理论创新的重要任务之一。其次,国际法传统理论的创新。国际法的传统理论诞生于传统国际关系的基础之上,其中不少内容己经明显过时,与现代国际关系格格不入。出于保持理论生命力的需要,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绝不能墨守成规,而需要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国际关系的特点,对传统国际法基本理论,如国家主权、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等进行创新性研究。在传统理论的创新性研究中,特别应当重视对学科融合方法的运用,尤其应当重视国际政治与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的融合。

积极创造有利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条件。针对前述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乏力的原因,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而致力于为促进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创造条件:首先,加大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力度,形成结构合理的研究梯队,为我国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条件。为此,可以考虑在一些国际法教学和科研实力比较雄厚的院校的国际法专业硕士和博士培养中,增设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方向。这样,既有利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同时更有利于在导师的带领下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梯队,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促进作用可谓一举两得。其次,加大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国内有关机构在规划法学课题和研究项目申报指南及划拨课题经费时,应当注意向国际法以及国际法基本理论领域适度倾斜;中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会也可以适时出台促进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指导性意见或相关鼓励政策;各类法学刊物在保证学术水平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发数量;中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会更是应当全力发挥自己在促进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以及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方而的“中坚”作用,通过举办征文比赛、组织学术交流、进行优秀论文评奖、开办短期培训班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激发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者,尤其是中青年学者从事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积极性。总之,通过多管齐下,加大多方支持力度,以形成有利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良好氛围,为加强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改革科研成果评价机制。对于我国现行科研评估体制的种种弊端,专家及各界己多有垢病,在此毋须多舀,我们想说或能说的只是如何在加大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力度的语境下改革科研评估体制的问题。众所周知,基础理论研究的周期一般比较长,出成果相对较难,出有创新性的成果更是不易,往往需要长期的投入和持续性的积淀。但在我国现行以量的追求作为首要目标的科研评估标准及其评价机制而前,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成果的形成明显处于“劣势”境地,其对基本理论研究的消极作用,甚至是阻碍作用也就自不待舀。因此,要真正促进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发展,除了要求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者们要“甘于寂寞”,要有“坐冷板凳”的耐心和勇气之外,还必须改革科研成果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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