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内容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具体讲,包括以下儿个方面:
(一)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
一般而言,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训练学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同时引导学生关注并研究经济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最新发展动向。基于这样的目的,特定时期的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显然是确定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内容的首要因素。
(二)教学对象的层次
我国《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法》规定,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因此,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针对本科生,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介绍应更为系统和全面。
(三)与其他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
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边界在某些地方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在确定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内容时,要有全局意识,即全面掌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设置和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安排,避免教学内容的遗漏与重复。在笔者任教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包括了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商法学、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992年以前,商法学、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以及工业产权法,都是包括在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之中的。当这些内容形成独立课程后,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在授课中必定要将这些内容去除。再进一步细化分析,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中的市场主体和商法学中的商事主体,都涉及企业法的内容,而我国企业法的内容非常庞杂,这就需要在这两门课程中协调好企业法有关内容的安排。
(四)教学课时
各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学课时不一,总体保持在3 6-64课时之问。面对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材上编排的庞杂的内容,如果要在课堂上面面俱到,那是绝对不可能的。退一步讲,即使可能,那一定是以牺牲内容的深度来换取内容的广度的。这样的结果是不符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这就要求我们确定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内容时,必须合理取舍,避免出现前松后紧、虎头蛇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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