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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军事法学
专业代码:030110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军事法学

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特征分析

2014-12-05 20:47:46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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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特征的学术界定

第一种观点为两特征说。如张建田等认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特征主要有两个:研究对象的双重性和主体的相对特殊性。①

第二种观点为三特征说。如梁玉霞认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特征有三个: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诸法合体和细致、周密。②

第三种观点为四特征说。莫毅强等认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特征有四个:即鲜明的阶级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内容的广泛性、高度的强制性和统一性。

第四种观点为五特征说。夏勇、汪保康认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特征有五个:军事性、综合性、紧急性、保密性和严格性。对此,有的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但具体内容稍有不同。如刘洁在《我国军事法的特征和原则》一文中概括为以下五个特征:调整对象的专门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法规形式和名称的独特性和部分法规的保密性。图们主编的((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教程))一书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五个:极其鲜明的阶级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高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公开性和一定程度的保密性相结合。张山新主编的《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一书认为,军事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以下五个独有特征: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军事法设定的行为模式具有特殊性、军事法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军事法公开程度具有特殊性和军事法文件名称具有特殊性。

第五种观点为六特征说。如《军队法制建设研究》一书认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独有的特征有六个:调整对象的军事性、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层次门类的多样性、内容公开的相对性、法规称谓的独特性和规范效力的优先性。对此,有的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但具体表述稍有不同。如方宁认为军事法有以下六大特征:调整对象的军事性、调整手段的综合性、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法规形式的独特性、法规内容的保密性和法规适用的优先性。

第六种观点为八特征说。周健认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特征有八个:强烈的阶级性、内容的综合性、特殊的强制性、高度的统一性、相对的保密性、体系的多重性、目的的特定性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第七种观点为两类特征说。如方宁等合著的((军事法制教程》一书认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特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军事法的基本特征,即军事法的军事性。另一类是军事法的派生特征。从内部结构上看,这种派生特征有三个:模式设定的非常性,内容公开的相对性和法律后果的多样性。从外部形式上看,这种派生特征有两个:规范称谓的独特性和规范形式的综合性。

(二)军事法特征的法理评析

“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特征,是指军事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也是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区别。”军事法的特征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来分析军事法的特征。上述对军事法特征的不同概括都有一定的道理,其合理性正是以军事法特征的丰富内涵为根据的。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是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的,是军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军事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

1、军事性

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首要特征是其具有军事性。这是由于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军事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相对于军事社会关系而言,军事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非军事社会关系,因而不直接具有军事性。但是,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却直接具有军事性。军事的基本性质是暴力性,“军事的暴力性是军事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内在根据”,“暴力的核心是武力对抗与较量,是武力的发挥和强制的运用”。军事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为军事的暴力性提供法治规则保障。

首先,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构成要素具有军事性。无论是主体、内容还是客体,都直接包含着军事性。从主体来看,必然要有军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从内容来看,必然表现为军事权利和义务;从客体来看,必然是有关军事方面的物、行为或非物质财富。

其次,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目的指向具有军事性。“军事法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法律形态。”“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的内在生命,它决定了所有军事法的‘军事性质’。换言之,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如果某一法律不是主要涉及国家军事利益,或者不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军事法,最多只能属于一般法。”因此,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为目的的,军事社会关系直接作用于并服务于国家军事利益。

2、综合性

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第二个特征是其具有综合性。与法学中的经济法学等相类似,军事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首先,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既调整军内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既调整国内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国际军事社会关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

其次,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调整方法是综合性的。军事法的内容体系,涉及经济、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这就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既有强制、强迫和命令方法,也有平等、说服教育的方法,还有某些特别的方法。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对等为前提,采用经济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某些军事经济关系;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对等为前提,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军事行政关系;有时候,它还要以特殊的防暴手段,调整某些特定的军事社会关系,如军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防暴条令》的规定,执行慑止和平息暴乱的任务。

第三,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法源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是由许多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如果从军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它是由许多军事法群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是由若干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有相应的该军事法群的基本法起带头作用。①“军事法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不同,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系统的法典,而是由专门的军事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军事法条款、军事法律规范解释、军事法律规范性文件、国际军事约章等有机结合、相对独立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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