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在中国还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加上体系庞大,技术性、发展性强,理论抽象、枯燥,所以,相较于民法、刑法等课程,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生在理解上难度相对大一些,给予的关注相对少一些,尽管在教学中注重强化民商法学基本理论知识教育,密切跟踪学术动态和立法发展,反映民商法学领域的最新成果,但高校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存在一些问题。
(一)商法的体系、结构和范围存在争议
商法虽然早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就已出现,并经过近现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对商法的研究是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起步晚,不成熟,这就导致理论界在民商法学的体系、结构上存在一些争议,这在民商法学的教材上体现得也较明显。
(二)有限的课时难以满足民商法学庞大体系的需要
民商法学体系庞大,除了总论部分,还有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等法律部门,总论部分理论性强,理解难度大,分论部分技术性、实践性强,内容繁多,但是有限的课时使得授课在全面与重点之间不能兼顾,为了追求进度不得已放弃了与学生互动、引导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生自行分析的环节,这就使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生掌握理论知识难度加大,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实践活动的不足影响了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民商法学理论性强,实践性更强,所以,要想深刻理解所学理论,必须让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生参与到实践中去。虽然教师在授课中也有课程实习环节,但由于各种原因,实习内容及方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就使得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生在日后遇到实际纠纷时不知如何下手,缺乏理论解决实际的思维和能力的锻炼。
评论0
“无需登录,可直接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