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职博士学位授子单位的分类管理。政府职责应转向对研究生培养的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传承我国建设“985","211”大学和推广培养机制改革的经验,在质量保障的前提下进行分步放权的探索。首先在在职博士生教育质量较高、就业情况良好、科研项目与经费充足、具备高水平师资队伍的高校先行试点,探索建立指标分配权力下移与资源投入、质量监控相结介的机制。适当放开部分研究型大学在职博士生的培养规模,建立以业绩、能力为导向的在职博士指标使用机制,以生均资源保障条件为重要指标的监督和评价体系,加大社会需求调节在职博士规模的能力。建议在职博士生招生计划对不同学校采取同的管理方式,对于优质资源多、培养质量高、自律性强的高校,建议山学校自定;研究生应交纳学费;调整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政策,应允许开支研究生部分学费、生活费等费用;
第二,建立淘汰、分流补偿机制。为提高在职博士招生质量,推进淘汰制度的实行,建议在每年的招生名额中给子一定弹性名额用于硬性淘汰。使最后毕业生的规模与目前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基本一致。同时,建议完善自博生制度,进一步扩大自博生在整个生源结构中的比例,并要探索建立与长学制培养模式相应的在职博士生筛选和分流措施。对缺乏科研兴趣、学业成绩不佳,或是志向改变并主动要求分流的在职博士生,可依据其课程和论文完成情况,授子硕士学位后终比学业;或按照学生意愿、在接受招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转入其他学科或专业学位点。在职博士生筛选分流后产生的指标空缺,由招生单位申报教育主管部门,经山教育主管部门核定补充名额,提高招生单位和导师在质量控制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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