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政策分析

2015-01-13 13:36:17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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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江苏省内三所高校,南京理工大学、东南大学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进行了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试点。次年,江苏省内又有3所高校加入了这一试点行列。2003年2月24日,教育部正式下发文件《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确定了22所大学作为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试点院校,并且规定各校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此次招生收到了较为广泛的注意,许多名校都是首批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试点学校的成员。

在2003年的《通知》中,对于自主选拔的招生人数明确规定在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并作为“留计划”的一部分在招生来源计划之外由试点学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单独公布,并需要报教育部备案。同时,为了保证考试过程的公平性,《通知》中也指出“各试点学校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纪检监察部门、招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应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来进行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的工作。同时要求各试点高校做到信息透明公开化①。

但是,通过自主选拔的学生,仍需要参加当年的高考,并且成绩需要达到生源所在自治区或直辖市所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才能被高校录取。

在2003年的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取得一定成效之后,我国在之后的几年中,参加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试点的高校不断增加,从一开始的22所高校,到了2011年的88所高校。此外,在2005年的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了两个变化,一个是己经放开了5%的限制,对于生源较多而且质量较好的高校,原则上遵守招生人数占总计划招生数的5%,但是可以适当扩大。第二,规定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可将入选考试的档案先于试点高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就投给有关高校。此两项政策变化,也使复旦交大采用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的预录取模式成为可能。

我国的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政策

我国在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伊始,对于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公平问题等就有了一定的意识,并且做了相关的规定。对于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也从相关的政策上有一些规定。同时,政策上的改变也加大了高校招生的自主权,允许了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的进一步探索,进而使之后自主招生在职研究生的形式多样化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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