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加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传统政法院校的基础上,许多综合性大学纷纷设立了法学院,许多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也建立了法律系,在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比例大幅度上升,为社会输送了大批的法律人才。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高等院校所培养的法学在职研究生,难以胜任社会实践的需要,高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目标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日益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模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其他国家在法律人才培养上对实践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安排。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着诸多不足:
1、教育模式选择上偏向法学理论。在我国,长期以来都以理论科学型模式作为法学教育的主导,认为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有必要系统地进行讲授,从法学理论、法律历史、法律基本概念、原理到具体部门法的条文解释,从对法学理论的全面阐述到对专题问题的抽象讨论,以及在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上都缺乏对法学在职研究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
2、教学内容体系上存在不足。随着市场经济普遍化与全球化,法律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相应的法律职业的分工也越来越细,从业者不但要掌握职业领域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掌握职业领域的科技知识。在我国,法学专业只学习现有部门法律知识,不了解职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科技知识,无法真正解决实务中出现的较复杂的问题,同时,实践性课程较少,职业技能培养上力度不够。
3、教学方法运用上比较单一。我国现在采用的主要是以教师为主导的理论讲授式教学模式,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听,缺乏主动性与参与意识。虽然有些院校在课堂上进行了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方法的尝试,但都没有脱离理论科学教学模式的框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教学方法过于单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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