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院系的传统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主体的课堂讲授法,这种“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虽然可以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该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原理等知识,但学生很难自觉、主动、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久而久之,不仅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会受到挫伤,而且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难以得到培养。但是,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的调动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是“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其基本的教学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和讨论式。这一点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美国的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特色,即以培养法律职业人士为目标,训练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思考”,所以在上课时,教师往往采用所谓“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教师并不直接告诉学生法律原理是什么,而是通过师生问答方式,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剖析,进而解释法官的裁判推理过程,并引导学生得出自己的结论。
这就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它要求学生在上课前必须对案例进行熟悉,并对某些问题作出深刻思考和充分准备。因此,在美国的案例教学课中,一节案例课往往要花两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去准备,这就大大激发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讨论,使学生身临其境,置于“当事人”地位,积极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提高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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