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激发并提高在职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关键在十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全面发挥他们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新性,使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样才能取得积极的教育效果。
市场经济条件下巨大的人才需求和强大的社会竟争压力使当前法学在职研究生有着强烈的成才愿望和求知渴望,这是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中主体作用发挥的内在动力。这种内在动力也是激发在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将这种主动性和创造性转化为自身素质的锻炼和提高的重要源泉。
针对当前我国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现状,作者一认为,在当前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中,培养适应社会的、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的基本途径是:
首先,营造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民主而宽松的学术环境。树立在学术上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即使是与导师截然不同的观点,也应当允许“求同存异”,从而为在职研究生创造一个能够支持和容忍标新立异者一和偏离常规者一的学术环境。同时一,鼓励学生打破传统思维习惯,进行超常规思考,突破现有理论,提出新见解和新观点。这就要求:必须对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进行训练,如向学生传授创新性方法理论;开设介绍科学思维方法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导师应善十提出问题,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寻求正确答案;鼓励学生质疑争辩,自由讨论;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和综合思维能力,以及灵活驾驭知识的能力。
第二,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在课程体系的设置和安排上,应将法律实践作为一门必修课程,要求学生写出法律社会实践报告,并组织大家对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价。另外还应当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实践结果进行考核。
第三,应加强导师自身素质的培养。导师在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影响因素,导师自身的行为、治学态度以及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到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效果。“创新”的教育体制对在职研究生导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导师有丰富的知识、一阔的视野,还要求具有灵活的教育方法以及创新的思维。
第四,重视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其科研能力体现出来,而科研能力的表现就是其科研论文尤其是毕业论文。论文质量的高低反映了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高低。在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上,目前的现状是,简单地对现有理论和观点进行陈述的居多,真正有创新、有突破,能提出新观点、新见解的很少。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学术界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学生没有养成创新的学习习惯和思维;一些导师没有进行严格要求等等。但是,没有对在职研究生论文建立统一的、有效的评估机制,以及没有引入竟争淘汰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由十论文质量没有作为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因而不少学生也就不重视论文的写作和研究了。必须重视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在研究中创新,在创新中研究。
第五,培养学生健全的性格特征。创新性人才应具有健康的人格,缺乏这一点,任何途径都将是纸上谈兵。目前的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中普遍存在注重智力培养,轻视人格培养的现象。这使得一部分在职研究生走出校门后,难以适应现实社会环境,创新行为也根本无从谈起。进入社会后,有的碌碌无为,有的虽然掌握着深厚的法律知识,却反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在职研究生阶段,一定要重视对学生适应社会能力的培养,不仅要培养其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其开拓、勇十进取的精神以及坚忍不拔的奋斗精神和顽强的意志,也要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变通能力等等。
另外,在学生的管理上,应采取比本科阶段更加灵活的方式。应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导师的作用只在十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上的引导。避免填鸭式的教学,甚至是私塾式的训导方式。
总之,创新教育是对传统教育的改革,是教育在功能上的突破,其本身也是一种创新。我们应当将创新作为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通过各种途径培养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一批真正适应法治社会,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贡献的高层次有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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