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开创,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而非通过死记法律条文学习法律。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具有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在实践中应采取案例教学法,一方面可以弥补我国传统授课式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的不足,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
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过分强调讲授法的重要性,以“教”为中心,即大班授课并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要形式,其优点在于有利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指导作用的发挥并能按照教学目标的要求来组织教学。缺陷在于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难以充分体现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为了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缺陷,就需要采取与法学学科实践性较强特点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即案例法。
案例教学法培养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独立思考和批判怀疑的精神,使得学生逐渐形成较强的自学能力,同时由于案例教学法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理论知识,更要求学生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培养应用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通过法学学习,不但要使学生在教育教学中获得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使学生掌握相关的经验性与实践性知识,这一法学教育目的是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无法实现的,而在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能够很好地实现这一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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