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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管理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旅游管理
专业代码:120203
一级学科: 管理学类   二级学科: 旅游管理

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与内容的问题分析

2014-11-18 21:46:00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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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硕士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为外语、政治和两门(或一门)专业基础课。对于考试科目的设置与考试内容,都引起了众多异议。笔者认为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选拔考试科目设置不尽合理,考试内容轻视能力考察,专业科目人才选拔针对性不强。

(一)考试科目设置不尽合理

学术型硕士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以选拔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己任,以学术和基础理论研究水平为选拔标准,并强调一定外语水平。

我国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和专业基础课。政治考试科目的设置,体现国家意志,引导考生关心时事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政治考试能否实现上述理想,尚需商榷。

进行外语测试的目的在于促进交流,尤其学术型理论研究,外语是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重要工具。但将外语考试成绩作为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取舍的关键因素,就违背考试初衷,选拔标准走向异化。此外,外语考试也没有考虑到学科间的差异。如在中国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或中国古代文学等专业,事实上在专业研究与应用中很少运用外语。

政治、外语考试作为淘汰考生的门槛,是诸多考生、学者困惑的原因。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选拔的重心应放在专业研究潜能的考查与检测上,而非公共考试科目。清华大学陈丹青教授“愤而辞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具有艺术天资的考生被拒之门外。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众多投考他的学生中,许多艺术气质、修养和专业成绩都很不错的学生,却因为外语、政治无法进入艺术的殿堂,而考上的人在艺术天分方面根本不够格。陈丹青教授在感到惋惜的同时,选择了辞职,表达对当前招考制度的抗议,呼吁对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招考制度进行反思与改革。

(二)考试内容上注重书面知识考察,轻视能力考察

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内容偏重于基本知识的考察,轻视能力考核。国家教育部对硕士生考试大纲中规定:“以考查通识、基础、核心课程和教育内容为原则,以进入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以及相应能力为考查重点”。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使本科毕业生中的优秀学生达到及格以上成绩;“试题中应当有一部分用以测试考生掌握该门课程深度和融会贯通,并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内容,但此类题目比重不超过总分数的20%"。因此,考试内容偏重于考查基础知识掌握程度,而对问题解决等专业能力的测试比重小,轻视能力考察。

我国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缺少科研及学术能力倾向测试这一环节,无法判断考生是否适合进行科学研究。考试科目的设置、命题的范围、内容的考核都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学科、专业对人才需求的差异性,如“对文科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来说,除创新能力需要首要关注外,语言表达能力和言语理解能力比逻辑推理能力更为重要,另外感悟力也是文科一大特色;对于工科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的选拔与培养来说,除了创新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应给予优先重视外,问题解决能力、数字运算能力、资料搜集与处理能力应作为理科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基本科研能力结构中的特色要素给予足够重视”。现行硕士生选拔考试,内容上无法体现部分能力的考核,如感悟力、资料搜集与处理能力;对部分能力考察力度小,如面试中虽然对语言表达能力和言语理解能力有一定直观了解,但时间短、进程仓促,不能深入考察;无法涵盖不同学科、专业对人才需求的差异性。

(三)专业科目人才选拔针对性不强

我国硕士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专业考试科目,在人才选拔的针对性上存在一定缺陷:基础专业性考试科目设定与考核内容不科学,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向与针对性。以贺卫方罢招为例,具体分析。笔者详细查阅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招生专业、研究方向与考试科目,发现学术型硕士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共招收12个专业,40个研究方向,专业考试科目为两张综合试卷。

由上可以看到,综合考试内容本身无法涵盖招生的12个专业,更无法考察研究方向,缺乏对特定专业领域的考核。例如,两门综合考试没有涉及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等招生专业的内容,这对于该专业的招生与后续研究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综合考试试卷的内容涵盖九门课程,一定程度上可以考核知识广度,但也削弱了应有的专业性向,缺乏专业深度的考查。现代信息社会,学科分化越来越细,即使同属法学类,民商法学与经济法学、刑法学、知识产权法等专业的研究内容却相去甚远,例如,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因而从立法上就划清了民法在调整对象问题上与经济法的界限。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上述专业分别应用于民事领域、经济领域、刑事领域与知识产权领域,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性。此外,不同的法律专业各有其下属的研究方向与分支学科,是又“专”又“深”的研究领域,如知识产权法又包括著作权类、商标权类、专利权类、不正当竞争类等方面的研究。在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中,淡化专业倾向,降低人才选拔针对性,会对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教育产生重大损害。

贺卫方教授作为法律史和法理学专业的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感到尤为愤慨的是报考法律史专业的考生,却不懂法律史。“他压根不需要为考试而看一页法律史的书”,中国法律史与外国法律史完全都被排除在考试之外。“由于近代以来中国法整体的舶来品性质,外国法律史这样的课程不仅仅只是了解一些制度的历史演变,它事关人们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深度以及一个学者将来的学术发展潜力。缺乏法律史的修养,制度与观念就只能是一种平面化的存在,兴利除弊的方案也就只能是见木不见林的零打碎敲,工匠式的修修补补”。“对于学术导向的法学硕士教育而言,法律制度史和思想史知识与思考有助于将来的学者能够发现学术研究中的真实问题,并尽可能多地汲取前人的智慧和经验,强化相关论证的说服力和操作性,如此重要的学科竟然被弃之如敝屐,又怎能不令人愤慨呢?”作为法学教授、硕博士导师、法学研究领域的专家,深知法学研究的基础与方法。法律史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却不作为专业基础性学科加以考核。缺乏人才选拔针对性,必然会损害整个法学教育的品质,也会损害整个旅游管理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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