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可被视作案例教学法的前身,特点在于先由教师提问学生作答,教师找出学生答案中不合理的地方,引导学生更加深入地思考。这就是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案例教学的源流与发展。
首先,法学教育中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被普遍认为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盖尔教授首创的。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至此,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从美国扩散到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其次,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推广得比较晚。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教育模式主要是应试教育。在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初期,教学也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满堂灌”与“填鸭式”的教育模式。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案例教学法逐渐被法学教育所吸收。我国的各个法律院系和各级党校纷纷向国外学习,引入并重视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尽管引进时间不长,但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已引起普遍重视并逐渐显露出成效。
最后,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研究现有案例,释解成文法内容,利用法律分析案例,从而培养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时至今日,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界已得到良好发展并拥有广阔的拓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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