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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民商法学
专业代码:030105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案例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

2015-09-01 09:52:28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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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法学教育应当兼具人文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功能,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民商法的应用范围最为广泛,因此更应重视学生的职业能力。但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目标是培养法律通才,更加重视法律素质,对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相对较弱。在此环境下,案例教学无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效果往往事倍功半。因此,我国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重点应逐渐由单一的素质教育转向素质和职业并重发展。就民商法的案例教学而言,可以德国和美国为例。

一、德国的教学借鉴

德国十分重视职业能力的培养,并在不断演进和改革中完善了以此为目标的法学教育。德国很久以前的教育模式跟我国大致相同,以培养“统一的法律人”为目标;但经过教学改革,其教育目标转向培养“具有全方位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旨在培养能适应任何法律职业领域的专业人才。在此目标指引下,德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练习课的做法值得借鉴。

我国仅把案例当作一种教学法,而德国则专门设置了课程。是课程就势必带有强制性,期末也会测试,且考试成绩还是申请国家考试的重要条件。对此我国不必照抄,因为这要建立在法学教育模式的整体修改基础上。但可以灵活运用,调动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积极参与。

二、美国的教学借鉴

源于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通过让法学院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工作来培养他们的职业能力,使其能“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诊所教育和案例教学法都重视法律的实际运用,授课重点不在理论分析和法条解释,而是让学生有更大的空间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二者区别明显:诊所教育模式下案例和当事人都是真实的,教学环境也是动态的,案情会如何发展常常无从预料,“学生们碰到的事务之繁杂,远远超出了案情与法律本身的内容”。而案例教学模式下学生不了解实务工作者的状态,无法对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有清醒的认识,不利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当然,我们并不能因为诊所教育的种种优势就照搬全抄,毕竟诊所教育花费高昂,且我们缺乏美国那样的专业诊所教师。但我们应当在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适当借鉴诊所教育的优势,根据我国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灵活教学。只要围绕着培养学生职业能力这个中心不动摇,就一定能摸索出好的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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