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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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专业代码:030103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困境与原因分析

2014-12-27 15:21:57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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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之所以难教、难学,溯其根源乃内在于行政法教学的若干因素之中,且这些因素是难以克服的,即便针对经验丰富的教师来说也是如此。有鉴于此,欲促进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内容的讨论和改进,只有发掘其根源,才能寻求良策。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以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之所以陷入“不可能”被传授之困境,主要在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自身的“庞杂性”。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困境与原因分析

1、课程体系庞杂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学内容是由四个连续的过程所构成的,即行政法乃是围绕“官”对“民”作出一个行为,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四个阶段达成的统一,在逻辑上涵盖了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法三大内容。这一体系上的结构特性,就使得行政法与行政救济法之间的关系,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或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课程间的关系大相径庭,后者因实体法与诉讼法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被分别设置为不同的课程,可分别在某一学期单独讲授,而包括行政诉讼法在内的行政救济法作为对行政行为事后监督的重要一环是行政法自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注定其必须在同一门课程中毕其功于一役。由此,而对时间上的限制和课程木身的复杂性,双重压力之卜的行政法课程往往在讲述到行政诉讼法阶段时,只能作简单阐述或没有时间阐述而需将绝大部分内容交给学生自学,故学生对这门学科通常会形成一个不完整的印象。

当然,任何一门复杂课程的任课教师都会抱怨自己无法讲授全部的教学材料,但有些法科门类,如民商法学,因为其他教师也在上一些同质性的课程,任课教师即使删除自己这门课程中的某些议题,对学生学习了解这些议题的能力并不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至少从多数法律系专业课程设置来看,是没有这类互补型课程作后盾的。

2、法律规范体系庞杂

从规范体系来看,与民法、刑法教学不同的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学内容缺乏一部同质同构的行政法典,事实上鉴于规范对象的纷繁复杂,行政法难以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所以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分散地规定于不同行政领域,甚或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当中的。从笔者所讲授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进路和讲授范围来看,学生需要阅读并熟悉的行政法律、法规多达10余部,譬如《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这还并不涉及那些被纳入司法考试范畴的单行法、特别法,例如《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这些行政法法律规范基木上都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法条之间有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有平行关系,也有交叉关系等,因此要把握一个行政法问题,必须结合众多法条才可得出结论。而行政立法、执法理念的更新及随之带来的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活动的频繁性,再加上法规整理的滞后性所引发的大量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都给学生学习并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的知识障碍,也给教师综合讲授能力带来极大的考验。

3、行政法律关系庞杂

行政活动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形成或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相比,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显得复杂:在一个行政管理活动中,既可能是单而关系(行政主体—相对人),也可能是多而关系(行政主体—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在一个行政管理活动中,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可能交织在一起,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可能交织在一起,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可能交织在一起,形成不同的效力形态,决定了各种不同的救济结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常常会被这些复杂、交叉的法律关系所迷惑而不得其解。

4、所需背景知识庞杂

首先,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较为紧密。众所周知,行政法与宪法“不分家”,行政法素有“具体化的宪法”、“活的宪法”之称。此外,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也相当密切,例如受委托组织的制度,就借用了民法上代理制度。当然,其相互之间仍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常被人看作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其根据也就在于它大量借鉴了民事诉讼法制度,行政赔偿法更是如此,大量借用了民事赔偿的原则、标准和方式,是民事赔偿的特别法。因此,在知识迁移理论的背景卜,欲让学生领悟行政法的精神和内容,必须结合其他部门法的教学进度和教学程度,无法要求刚入学的学生就带着热情来学习这门课程。

其次,行政法除了具有上述跨部门法的特点外,如今也愈来愈显现出跨学科性。当代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家正在努力通过各种社会科学的视角来理解行政法律制度对一国行政官僚体制施加的影响,其中包括组织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法经济学理论、法政治学等等。而这些视角不可避免地会渗透到行政法的教学之中,从而丰富了该学科的内涵,使得行政法这门课程更具有魅力和张力,但当行政法教学从单一的法律视角向另一个或更多的社会科学视角之间多次地来回转换时,也给这门课的讲授者和受众者带来了强烈的迷失感与挫折感,就有如“盘”里的食物放得过多,已经超出学生包括教师的消化能力。

总之,行政法自身在上述四个方而所体现的“庞杂性”构成了行政法“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根木原因。当然,行政法不像民法那样,与我们生活直接接触,行政法的某些理论、概念晦涩难懂等因素也影响到该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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