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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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专业代码:030103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拓展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法律适用技能教学内容分析

2015-01-09 14:34:39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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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给学生的不仅仅应该是法律知识,而应该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为主要目的。这种法律思维体现在行政法中,就集中地体现在将庞杂的行政法律规范应用于纷繁的行政法律生活,定位各种错综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能力上,即目光往返流转于事实与规范之间。而且,行政法律规范随社会发展的变动频率既然较其他部门法更快,法学院系培养的毕业生不可能在学习期间穷尽所有行政法律条文,但他们一旦能具备综合分析行政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他们就可以应付各种复杂和新鲜的行政问题,成为合格的行政法律职业者。所以,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在教学内容中最低限度地安插让学生如何找法、定法、释法的相关内容,以授予学生“杀牛之术”,而不是“屠龙之技”。

所谓找法,就是确定法律适用三段论的大前提,将案件的具体事实归摄到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中,并据此寻求法律中所蕴含的妥当处理案件的法律效果的过程。从演绎推理的角度来说,这个过程的完成体现的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者的依法裁判。而找法的结果可分为找到、找不到、找到不太适合等情形,出现这些情形时法官如何采用体制内许可的方法加以解决也是一项重要的技能。笔者认为:找到合适的法律规则需告诉学生要实现两个转化,一是要将“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转化为最终的案件事实,二是要将未经加工的规范条文转化为足够具体而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规范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终局答复;而找不到法律规则就要透过抽象程度较高的“原则”或者“原理”,即一般条款进行漏洞填补;最后,若找到不太合适的法律规则就要用利益平衡之方法在多个唯一正解中寻求最稳妥的个案裁判。

所谓定法,就是解决已经找寻到的法律规则之间冲突的过程。如果说找不到适合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消极冲突,那么找到两个以上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而彼此又有矛盾,就是法律的积极冲突。由于行政立法主体多样性及立、改、废的经常性,导致行政法律规范政出多门,它们之间的积极冲突是一个无法根本杜绝的现象,且这种冲突是全方位的,发生在各层级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新法与旧法之间。而出现这些现象就要教会学生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加以确定。这些规则很多,除了诸如“上位法优于卜位法”、“新法大于旧法”、“特别法大于一般法”等所有法律冲突领域都适用的规则之外,还有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找“家长“—人大和国务院进行裁决的特殊法律冲突解决方式。

如何拓展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法律适用技能教学内容

所谓释法,就是对确定卜来的行政法律规则探求其在今日法秩序中标准意义的过程。借助这一过程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即可清除前述规范间可能的矛盾,划定规范间彼此的界限及效力范围。而在此方而的教学内容中则会包括文意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客观目的论解释等多种标准和方法,尤其针对行政权作为一公权力设置装置,会比较多地谈及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因此,前已所述,行政法教学的主体内容结构虽然就是对作为行政法基本框架的5部法律的解释,但这种解释绝不意味着我们的教科书和课堂教学就是简单的法条释义,其也有如一种需要付出创意的艺术工作,理论的激荡、理性的批判、理智的建言,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学过程中是随时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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