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类型化方法在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的操作思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方面:明确类型的核心要点
概念以平面化的方式描述某一罪名,仅告诉我们这一罪名有哪些构成要件,而类型则需要结合法条和典型案例,明确这些构成要件到底是以怎样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核心要件何在,从而能够掌握这一罪名的直观形象。
第二方面:相似概念的比较
在刑法学习中,相似概念的区分是一大难点,盗窃与侵占、抢劫与敲诈勒索、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等等。尽管在法条规定中看似区别明显,但遭遇具体案件时经常出现让人感到模棱两可的情形。这时便需要运用类型化方法进行相似概念的比较,两个罪名的区分到底何在,以哪些方面作为比较点,从而能够使类型的内涵逐渐丰富起来。
第三方面:从典型案例逐渐延伸到边缘案例
类型化的思考还是得从概念出发,而法律概念往往是立法者在典型生活事实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立法者考虑的是,为了保护特定法益的目的,将某些典型的法益侵害行为抽象化、一般化而成为刑法分则的法条,立法者借此宣示了一般性的禁止规范。”立法考虑到的典型情形,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还必须从典型案例出发,逐步延伸到边缘性案例,观察一个罪名某一要件的界限到底何在,从而逐步明确该罪名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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