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的深刻内涵

2014-10-09 13:13:01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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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教育行政法治理论,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有三层涵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首先,制度化意味着,与行政权力的影响相对,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居于主导地位,排除了政府质量督察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其次,制度化意味着在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着所有的高校平等地服从制度;此一意义上的制度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博士生教育质量必须承担服从制度化管治的行政法义务。最后,制度化可以用作一种表述事实的语式,这种事实是,通过构筑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空间,决定博士生精英教育的本质和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是一个社会的、实践的概念。因为规则在本质上依赖于社会场合和重复性的人类行为。无论是被认为业已形成的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还是正在走向制度化的博士生教育质量保障,其制度化运作都会面临一些具体场合下的特殊问题。如果从教育行政法理学角度观察并与现代法治理论相比较,我们或许会发现,通过制度化的质量保障安排,博士生教育质量的控制将由宏观的战略构想变得明确而具体。

在职博士生

 
对我国博士生教育现状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当前的博士生培养质量,实际上远不只是一个“进一步提高”的问题,更主要更迫切的还是一个在数量泛滥背景下,如何尽快遏制其质量“迅速下降”的问题。构筑质量制度化空间也许是一条走得通的路。珍惜质量,提高教育的价值回报,这是博士生教育避免更大价值危机的途径之一。当然,治本之道还在于大刀阔斧的改革,且须在整个高教改革的一揽子框架内才能进行。
 
构筑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空间,作为法制理想,教育行政法治为制度化注入了锻骨强魄的理性,为学术活动提供了激浊扬清的活力,然又因承载过多的政治意愿和社会情感而臃杂不纯,以致培养质量时常被曲解。构筑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空间不仅强调了制度的稳定性,而且潜在地提出了博士生教育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一个组织系统,自然不能游离于法治的触角之外的问题。根据教育行政法理,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的秩序功能使博士生教育质量监控群体和组织的制度完备与规范统一,将会促进整个博士生教育质量的提升。教育行政法对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所依循路径和树立法治的规诫和价值的命题,通过张扬行政权利,为确立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探讨质量保障过程中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开辟了一条路径。
 
现代教育不同于传统教育,教育活动的层次及范围在不断拓展,教育行为的社会背景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主动选择构筑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空间,并努力实现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是与时俱进的明智选择,而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的当务之急就是要确立培养单位与博士生各自责任的理性化制度,进一步理顺并明确博士生教育的基本主体———培养单位、导师、博士生三者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对于提高博士教育的质量,调动学校办学的主动性、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以及学生学习的自觉性,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教育行政法理的角度,考察质量制度化能有效地克服博士教育中的行政权力化,增强教育和学术的自主权,特别在事关基本教育自主权的博士招生制度、培养制度,事关学术自治、避免“学术行政化”和“行政学术化”的导师遴选制度方面,把决定权还给博士生培养机构的高校,避免外在的行政权力或权力化的内部管理机制,从制度上消除学绩政绩化、教育功利化,消除重观赏轻实际,重数量轻质量的官场弊病。
 
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品德,构筑博士生教育质量制度化空间是符合教育行政法治所要求的若干规诫的。在表面上看质量制度化的确带有工具性,但是倘若细加推究,便不难发现,它们是以若干重要的实体价值为支撑的。也就是说,博士生教育质量本身在价值上并非全然中立。因此,以健全的制度构建框架,以良好的法治保运转,以诚信的道德作支撑,把法治的强制力和制度化的空间构筑结合起来,互动促进,统一发挥作用,这样建立起来的博士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才能有效、持久,才能有力地发挥规范博士生教育质量行为,维护精英教育、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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