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职博士导师评审制度溯源

2014-10-25 11:50:42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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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从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开始。20多年来,博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审批经历了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学位办审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三个阶段。
我国在职博士导师评审制度溯源
 
第一阶段自1981年至1984年,博导需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国务院批准,第一批、第二批博导遴选按照此审批权限分别于1981年、1984年进行。
 
第二阶段自1985年至1993年,博导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第三、第四、第五批博导的遴选按照此审批权限分别于1986年、1990年、1993年进行。
 
第三阶段自1993年至今,博导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1993年、1994年先后两次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试点,1995年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全面改革现行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办法,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再单独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逐步实行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在审定所属各博士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
 
现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好;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有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有较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和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对一定年龄的教师增加了博士学位限制,即某年以后出生的必须有博士学位等。
 
从新学位制度的建立到现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制度的确立,这段时间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制度也经历了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国务院批准这样高度的国家计划性管理模式到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这样具有一定市场成分的管理模式。但是,现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制度仍留有计划经济的成分。如,虽然采取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力、法,但是必须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遴选,必须考虑所属各博士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仍然受到博士生招收培养计划的限制。
 
现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制度的形成有其历史渊源。除了受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外,还受到当时我国高校教师学历结构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高等院校除少数留学回国人员以外,绝大部分教师没有博士学位,因此将“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作为评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首要标准,而对博士学位没有提出具体要求。90年代中期,青年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者逐渐增多,在评审博士生导师时增加了某年以后出生的必须有博士学位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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