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一词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其将“知识产权”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研究在国外始于19世纪,以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提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为知识产权法诞生的标志。中国之有知识产权制度肇始于清末。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在职研究生专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便开始着手建立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曾经如流星般划过历史长空的著作权、商标、专利,此时又再现中华大地的舞台。由于种种原因,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并未出台一部全面、完整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际环境的大势所趋,建立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号角的吹响,改革开放伟大战略决策的实施触动了中华大地每一根神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运而生。1979年,邓小平访美,先后促成《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和《中美贸易协定》的签订,两国在协定中约定,相互对知识产权实行全面保护。在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的同时,新中国启动了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起草工作,并成立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起草机构。
1982年《商标法》率先通过并公布;两年后,《专利法》相继颁布;《著作权法》因争议过多、分歧较大,一直未能通过审议,直至1991年才尘埃落定得以施行。这一时期,我国基本法《民法通则》也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肯定,并辟一节专门作出规定,极大地鼓舞和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制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中不正当竟争行为愈演愈烈,为遏制市场经济的毒瘤,1993年《反不正当竟争法》颁布并实施。
至此,一个与中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政治文明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法律架构基本建成,形成以《宪法》为统帅,《民法通则》为支撑,知识产权单行法与《反不正当竟争法》相互配合的格局。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知识产权教育以及知识产专业也随之逐步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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