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硕士科技伦理观道德教育和法制手段相结合原则分析

2015-05-08 21:38:56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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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道德观的构建属于道德教育的范畴,如何真正建立起价值观体系,应该遵循德育的一般原则,但伦理观教育与道德教育也存在区别,道德教育强调人们品德以及行为的规范性的养成,伦理规范的建构不能只依靠德育,而且需要法律的保障。不难理解,如果在职硕士科技伦理出现了问题,我们只靠道德谴责和约束是根本解决不了的,道德硕士学位论文教育是科技伦理观建构的初级阶段,易言之,我们需要德育作为基础,建立起道德的约束机制。如果科技行为缺乏法律的惩戒,不仅道德难以约束,更会对社会造成消极的促动作用,惩戒机制的的丧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默认了其合法性,或者认为对社会的危害并没有产生如同预期的那种程度。“只有对非道德行为通过纪律和法律的手段坚决予以禁止、惩治、消除,努力创造一个缺德必惩无德不富的社会道德环境,新的伦理规范的确立才有保证。”’

法律是在公民道德自律和自觉的前提下才能生效的,易言之,法律的实施和生效,在于两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法律的完备性,科学制定法律,在程序上,内容上尽可能的合理,这样法律才具有实施的前提,其次,法律的实施还在于人类的道德理性,现代科技伦理观的建构,必须借助于法律,我们在进行科技伦理观教育的同时要将法律中关于科技伦理的内容作为重要教育内容。只有将科技伦理建构中的法律手段和道德手段相结合,才能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影响,制定出符合科技伦理的法律与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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