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鉴定评估

2015-09-29 09:17:19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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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学位条例,中国大陆任何单位要在某一学科专业授予学位都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并取得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年2月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是审定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是否具备授予单位条件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在教师队伍、课程设置、科研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学位授权资格的审定,必须依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既对在职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进行审核,又对授权学科、专业进行审核。《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进行了9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从2005年开始进行第10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家统一部署。严格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科建设,促进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须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由学校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一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核,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为使我国学位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主动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注意调整授权学科、专业的结构和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合理的地区布局,按需授权,适当增加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特别是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学科、新兴、边缘学科和高技术学科,同时兼顾一些当代科学发展前沿的基础研究骨干队伍建设的需要。从1995年开始,逐步实行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硕士点由地方、部门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在自行审核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和一定的总量控制下,硕士点审批权也下放给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市和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发挥了有关部门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作用,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学位授权审核的标准和准则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但是在具体审核时还会制定一些标准,如在审核新增博士、硕士授予单位所制定的标准。

学位授权审核是对学位授权单位、专业、学科资格的鉴定,以便能保证所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能达到最低标准。所以学位授权审核有非常浓的政府色彩,政府是学位授权审核的发起者、组织者、协调者和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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