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硕士教育的法规体系分析

2015-11-06 09:37:37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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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的修订工作。我国自1978年恢复在职硕士教育以来,通过借鉴和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办法,在管理体制、管理方法、层次结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以及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就业指导等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基本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系列的规章制度和适合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在职硕士教育模式。目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为核心的各项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法规,仍在为我国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着有力的支持。

但是20多年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世界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特别是在职硕士教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根据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也相应地调整了科技教育发展政策。革新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模式,并通过多种渠道对现行在职硕士教育体制提出了多方面、多层次的改革要求,一些己经实行的变革正在产生积极的成果。另一方面,现行的《学位条例》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责权利失衡,开放度和相关法规配套程度低等立法上的缺陷,这对我国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事业的改革深化和不断发展,构成了制度上的制约,需要改进。

因此,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国家现行法律的原则规定为依据,以《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为基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法》对学位授予和在职硕士培养的有关规定相适应,全面总结20年来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改革的经验,结合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工作,推进科技、教育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改变、补充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形成《学位法》,使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工作标准清楚、程序完备、层次分明。并以发展性、可操作性为重心,推进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相关法制的建设。

依据发展性、可操作性在不同管理层面上的要求,规划并建设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法规体系,主要应制定在职硕士、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和组织管理机构四个方面的法规,具体包括:学位授权标准、授权审核制度、各类教育终端与学位的接口及其标准、在职硕士管理规定、导师资格标准、在职硕士院设置标准等。

地方性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管理机构和单位,可根据《学位法》,自主制定最贴近实际、易于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执行细则,以保证《学位法》的有效实施。

依法行政要求一切行政行为,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不得逾越法律和法规的限度;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民主与法制精神,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及公民的不适当干预。结合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时,应严格遵循主体法的立法宗旨和行为规范,不能随意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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