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领域适度在职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探索

2014-12-03 10:53:14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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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助分配适用比例平等原财,但社会应提供多少在职研究生资助呢?在哪一个领域应提供资助呢?这一问题实质上是在职研究生教育领域公共支出规模和范围的问题,也可被转化为各领域适度在职研究生教育规模的重大问题。各领域在职研究生规模与政府资助政策有关。在生均成本不变情况下,财政资助过多将泉著降低私人的直接教育成本,大幅度增加私人内部收益率,从而导致对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过量需求。此时,政府如抑制需求会导致政治上的不满,如果满足需求就有可能使在职研究生规模膨胀。这意味着如果在职研究生财政资助不存在限度,极有可能导致过度教育,即在劳动力市场上社会拥有的在职研究生教育超过了需要。

过度教育一般被认为是低效率的,在个体方面可引起工作不满感,不良的工作场所行为以及健康恶化,很可能与生产力旱负相关?过度教育如由财政资助所导致财同时也是不公正的,原因在于第一主体由于不能在劳动力市场充分利用其在职研究生教育,虽然个人愿承担义务,但客观却无法产生与其权利相等的社会收益。这使第一主体享有了财政资助,但却无法带来相等的社会收益,相关分配过程出现了根本的社会不公正;对于第二主体而言,他们在承担纳税义务后应享有未来由受助者提供相等社会收益的权利,但分配过程对第二主体分配了义务,但权利因过度教育而无法实现,权利与义务不相等因而出现了典型的社会不公正。以乒乓球奥运选手的培养(国家队在一般省队和少体校之上,这一阶段的培养在训练层次上非常类似在职研究生教育)为例,一国参加男子乒乓球中一打决赛的选手最多数量为3名,中国如果用税收培养出水平比较接近的选手30人,但只能选择3名较高水平选手参赛,其中许多人会因看不到机会而移民国外,作为他国选手参加奥运会而形成围攻中国选手的状况。物理学家的培养存在类似状况,如果财政资助导致物理学家数量过多,而社会没有足够科研经费和工作机会,这此物理学家也会转行或移民国外,从而导致人才流失,第二主体应得的社会收益无法实现。北京晨报曾报道,北京理工大学激光物理专业博士孙逊毕业即失业,最后成为一名歌手。如果某一领域如“孙逊”般的博士太多,然出现了过度教育和对纳税人的不公正。司维方指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投资带来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二者都服从边际收益递减规律;从全社会角度看,当社会的收益低于社会成本时公共教育经费的支出就不经济了。以上分析同时表明,这也是不公正的。政府如果将大量的资源用于在职研究生教育,对于其回报必须予以关注;补贴可以保证正的外部性供应充足,但必须小心回避补贴浪费。

过度教育如因财政资助产生必然导致社会不公正,但女Jl因个人负担全部教育成本而产生,财不会出现社会公正问题,原因在于第一主体未使用纳税人经费因而不对社会承担义务,个人如因过度教育无法为社会做出贞献只是没有做出“份外善行”而不涉及公正问题。

在劳动力市场中不同专业在职研究生相互间不能很好替代,例如医生与物理学家,因此对于在职研究生而言不只存在一个劳动力市场,而是多个劳动力市场仅以一个劳动力市场为例(如机械工程专业劳动力市场),假设其合理劳动力规模为Q,其中个人愿全成本负担的规模为A。财政全成本负担的规模为B(考虑规模确定问题时,我们可以把按成本分担支付学费的方式折算归结入以上两类规模中。然A+B应当等于M.于是B=M-A。如果A已经等于M.B就应当等于0.即政府此时不应当为这一领域在职研究生教育提供资助,否财就有可能导致过度教育而产生社会不公正。因此,在某一劳动力市场所需要的在职研究生规模中,公私之间会形成互补关系,这种互补关系可以图1简中一示意,其中由财政支持的规模在确定规模的行动中既可以被动,也可以主动。例如政府为国防事业需要,将放射化学专业人才需求规模确定为Q时,由于劳动力市场反应很慢,政府可直接通过财政资助使在职研究生规模达到Q,其中政府是主动的;对于成熟的劳动力市场例如机械工程,政府可以充分了解市场反应后确定需要支持的财政规模,这一过程中政府是被动的。1995年美国科学与工程领域(Science&Technology)在职研究生教育经费来源比例图,其中联邦政府资助所占比例并不是主要的。1995年联邦政府资助在科学与工程各领域在职研究生资助中所占的比例表,联邦政府对各领域资助比重旱现极大差别。美国约有三分之一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全口制学生主要由个人负担全部成本,经费来源为**、个人和家庭的贞献。各领域中个人负担全部成本的学生数也不同。戮总之,政府可以通过影响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直接成本和资助,影响教育需求总量和需求结构。政府有效的宏观和微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总规模和供需结构的良性、健康发展。

在职研究生财政资助分配中的比例平等分析

以上分析表明政府应认识到,劳动力市场对在职研究生的总需求将来自财政和私人经费两种供给,政府宏观管理的核心是在不限制私人经费供给规模前提下,保证由财政经费支持的规模不导致过度教育而产生不公正。政府以税收大量补贴在职研究生教育是可能导致劳动力市场供应过剩的社会因素之一;同样,政府也可通过改变教育的私人成本影响供求。以上分析回答了文章开始提出的问题,基于过度教育的存在,不能简中一将不断扩大在职研究生规模作为以公平为目标的政策价值取向。

从伦理学的公正角度对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深入分析表明,在职研究生学费与资助政策中存在两个主体的社会公正:在职研究生教育享有者和纳税人。社会分配给两个主体权利与义务不相等,都是根本的社会不公正。如果仅以配置职能为主,政府财政资助的分配适用比例平等原财,基于未来可能贞献的比例很可能被转化为基于才能(或综合指标)的比例进行分配;女II习各配置职能与分配职能相结合,财应同时给予弱势群体适当补偿。社会应允许个人负担全部成本接受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权利得到实行。在对适度在职研究生规模的探索中,由财政经费和私人自有经费支持的在职研究生规模应形成互补关系,政府应注意由财政经费支持的规模不导致过度教育而产生社会不公正和纳税人过重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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