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科研与在职研究生培养一体化,既能保持和提高在职研究生质量又能实现适度规模

2015-04-13 13:42:21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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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教育一个主要思想是,只有保持和提高在职研究生培养质量,才能实现在职研究生培养的适度规模。这里提出只有实施科研与在职研究生培养一体化,才能为保持和提高在职研究生质量提供必要条件,进而实现在职研究生培养的适度规模。

从概念和理念上看,在职研究生尽管属于学生,宏观上也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但与专科生、本科生在培养方式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专科生和本科生主要是通过课程、习题、练习性观察和实验及其他实践环节,进行培养的,进一步而言,主要是围绕课程进行培养的,观察、实验及其他实践活动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课程理解,服务于课程学习。在职研究生则主要是通过实际的研究工作进行培养的。在职研究生尽管也要上一些课程,但不仅这些课程本身是研究性的,而且要服务于研究工作,特别是服务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在职研究生培养所采取的导师制,使得师生之间形成一定意义上的师徒关系,就是要通过实际的研究活动,来培养在职研究生。

从实践上看,世界各国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科研与在职研究生培养一体化的体制和机制,来保持和提高在职研究生培养质量。这种体制和机制具体表现为,导师要带在职研究生就要有适当的研究课题和相应的研究经费。这里适当的研究课题包含两种基本含义:一是课题适应在职研究生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要求,即通过做这样的课题,其论文能够达到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水平;一是课题本身被“社会化”了,即通过社会化过程,如通过竞争性申请、招标、合同、委托、等等,课题被认为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般而言,这样的科研课题往往有相应的科研经费。导师带在职研究生实际上是一种互利行为,即导师负责的科研课题需要在职研究生参加完成,而在职研究生需要参加导师负责的科研课题,进行实际的科研工作,培养研究能力,完成学位论文并获得学位,与此同时,导师从课题费中拿出一部分,资助在职研究生学费、生活费和其他费用,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

这种科研与在职研究生培养一体化的体制和机制常常被俗称为“老板制”。这种“老板制”实际上是课题负责制、传统的师徒制、老板与雇员关系、现代大学师生关系的扬弃与升华,从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导师与在职研究生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导师与在职研究生之间既含有一定意义的课题负责人与成员的关系、师徒关系、老板与雇员关系和传统的师生关系,又不是这四种关系的简单叠加。“老板制”能够顺利和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导师和在职研究生都能正确对待与和谐地处理这四种关系,都能各自发挥四种角色的优点,克服四种角色的不足。尽管国内对这种“老板制”还存在争议,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多年实践已经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它不仅有效实施了科研与在职研究生培养一体化,而且有效实现了既出人才又出成果的目标,起到了事半功倍、一箭双雕的作用。

这种科研与在职研究生培养一体化的“老板制”之所以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权利与责任明晰和基本平衡。对导师而言,要享有带在职研究生的权利,就要一定程度地承担为在职研究生提供科研、学费、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一般而言,在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有相当一部分专科生和本科生能够得到其家庭的经济支持来完成学业,而在职研究生大部分不能得到其家庭的经济支持来完成学业)。导师的课题经费往往不是其所在的高校或政府部门自然拨付的,而是通过竞争性申请、招标、合同等方式争取到的,往往需要经过很大努力和花费相当的精力才能得到。与此同时,得到课题经费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即要按照申请书或合同书上的承诺来完成课题。这样,导师在招在职研究生时就要精打细算,招什么样的在职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还是博士后或临时研究人员),招几个在职研究生,都要基于科研课题的性质、经费和完成科研课题的需要。在职研究生入学后,导师不管出于导师的职责还是出于完成课题的需要(甚至完成课题的压力),都要严格要求和认真指导在职研究生进行科研,并且还要根据在职研究生的实际表现调整经费资助力度。

对在职研究生而言,入学和得到导师科研经费资助的同时,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即参加导师负责的研究课题,在导师的指导卜努力进行科研,争取好的科研成果,这不仅对导师而且对在职研究生本人都是有利的。

这种科研与在职研究生培养一体化的“老板制”不仅能够保持和提高在职研究生质量,而且能够实现在职研究生培养的适度规模。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在职研究生招生决策高度分散的情况卜,没有出现像我国这样的急速增长和所谓“过度教育”现象,关键也在于这种所谓的“老板制”。因为在这种体制卜,全国导师们获得的科研经费及有关经费的总量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全国在职研究生培养的总体规模;全国导师们获得的科研经费及有关经费的结构,也就决定了全国在职研究生培养的结构,包括学科和专业结构、硕士生和博士生的结构、等等。而导师们获得经费的总量和结构又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需要相适应。这就是说,这种所谓的“老板制”是通过市场机制,使得在职研究生的培养规模与导师们获得的经费相适应,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和在职研究生培养条件相适应,进而与国家的需要相适应。由此实现的在职研究生培养规模也应该是适度规模。

我国近几年出现的在职研究生人数过快增长、结构不合理和质量卜降现象,基本的原因就是没有实行这种科研与在职研究生培养一体化的体制。在我国目前的在职研究生招生和培养体制卜,高校中没有科研课题的教师希望招在职研究生,有科研课题的教师希望多招在职研究生,特别是出现挂名导师现象,关键在于利益和责任之间的失衡,即导师带在职研究生可以带来学术上、声誉上乃至经济上的利益,但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经济上的责任。而利益大于责任的程度越大,则扩大在职研究生招生的内在动力越大,导致在职研究生招生规模的过快增长,到头来只得靠国家指令性的招生计划来抑制。只要国家的抑制稍微一放松,招生规模又会急剧增长。然而,即使国家指令性的招生计划能够抑制住过快的招生规模,也难以实现合理的招生结构,更难以保持和提高在职研究生质量。这时的招生结构基本上是由导师结构所决定的,而导师结构的变化与市场需求的变化比起来,前者要慢得多,这自然会出现在职研究生培养结构与社会需求不适应的情况。这时的导师与在职研究生之间仍然没有形成上述权利与责任相匹配的关系,从而也难以保持和提高在职研究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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