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能力是发现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应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放在首位,使其能够自行分析、解决社会问题,且踏入社会后能真正担负起法律工作者的职责。需要注意的是,案例教学并不仅仅是运用案例辅助讲授式教学,那样就低估了案例教学在刺激学生思考问题时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将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应在“以思维为中心”的教学观指导下展开教学。在初始案例选择阶段应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为核心,之后的提问、讨论等环节也应紧紧围绕于此,激发学生去分析、思考,从而真正达到教学目的。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案例教学的综合运用。
一、案例的选择:应当更加复杂多面
在教学中不能只把案例当作书本知识的补允。如果选择的仅仅是单一、简单甚至是编排过的案例,那么实践的多面性和复杂性就会被忽视。在此教学模式下,学生很难发挥主观能动性。如果案例的选择过于简单,也会使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因无法接近真实情景而思考片面,使其一旦遇到复杂的现实就会不知所措。
二、苏格拉底式教学的运用
苏格拉底认为:“教育的目的是通过认识自己达到获得知识,最终成为有智慧、完善道德的人。教育者的任务不是臆造和传播真理,而是做新思想的‘产婆’,去引导、帮助受教育者发现真理。”为此目标,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应通过追问刺激学生不断思考,审慎推理。
操作流程为:首先为苏格拉底讽刺,教师从学生的回答中找到错误和漏洞并及时指出,以此提出新问题,迫使学生继续思考;其次为定义,通过不断的洁难和归纳,最终可以得到明确的概念;再次是“助产术”,教师并不直接阐明答案,引导学生通过思索得出结论,即使一开始不得要领,但经过反复追问总能使学生抓住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在这里,追求的是学生自行推理的过程,而非正确答案,目的是使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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