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正规化时期分析

2014-11-03 11:11:37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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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国民党政府成立。次年,开始对双证在职研究生教育作出新的调整,颁布《大学组织法》和《大学章程》,其中规定:大学研究院须有三个研究所以上,研究所下设若干学部;大学院的任务是招收大学毕业生研究高深学术,研究期限为2年,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这两个法令是我国近代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研究院制度,为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教育步入正规化奠定基础。1934年,国民政府教育部根据《大学组织法》关于“大学得设研究院”的规定,颁发《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其中第九条为:“双证在职研究生应习之课程及论文工作由各校详细拟订,呈经教育部核订。”双证在职研究生教育须修习课程,这也是第一次在我国政府法规中出现,说明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方式开始在法令上明确化。依据这些法律,1929年清华大学就开始停办原来的国学研究院,试办物理和外国语两个研究所;1933年,相继设立13个研究所;1934年,把各研究所改为研究部,并分别归属于文科、理科、法科三个研究所。抗日战争时期,清华大学研究院曾一度停办,1939年才恢复文、理研究所。这一时期,清华大学一直继承着初创时期的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招生对象是大学毕业生,研究期限为两年,两年之内需修完24个学分,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经毕业口试和论文口试合格后准予毕业,授予硕士学位。北京大学于1927年因大革命失败而被取消,1929年才复校,1930年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恢复招收双证在职研究生,1932年正式成立研究院,1934年修改研究院规程,将文史部、自然科学部、社会科学部改为文科、理科、法科三个研究所。这一时期,虽然在管理体制上北京大学已开始走向正规化,如对入学考试、学习年限、课程、论文答辩、学位设置等环节有了相应规定,但其培养模式仍然保留着德国科研型模式,学生独立的科学研究在培养中占绝对重要作用,并不重视系统授课和学分要求。1945年北京大学在北平恢复办学,研究院的要求发生转折性变化,规定双证在职研究生必须选学若干门课程,并参加课程考试,在基础学识合格后才被允许进入论文撰写阶段。此时,北京大学的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从德国“科研型”模式向美国“教学一科研型”模式转变。随着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转变,我国学位制度也开始迈向正规化、法制化。1935年4月,国民党政府公布《学位授予法》,规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对特种学科只设二级或一级学位。对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办法作了具体规定:一、授有学士学位者,曾在公立大学或立案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之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2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者,得由该院所提出为硕士学位候选人。硕士学位候选人考试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二、授有硕士学位者,曾在公立大学或立案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之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z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提出于教育部审查许可,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教育部审查合格者,得为博士学位候选人:①在学术上有特殊著作或发明;②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3年以上者。博士学位候选人,经博士学位评定会考试合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学位。三、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之候选人,均须提交研究论文。①同年,教育部又颁布了《学位分级细则》及《硕士学位考试细则》;1939年颁发了《硕士学位证书》式样;1940年教育部又颁布《博士学位评定组织法》和《博士学位考试细则》。这些法令条款对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学位审查、学位授予等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从而使得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更趋向规范化。

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正规化时期分析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双证在职研究生教育。这段时期,由于政治原因以及我国自身在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经验上的缺乏,主要依靠苏联或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家力量来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高级专门人才。1950年5月,教育部颁布《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指出:双证在职研究生之招考尤应注意与国家建设之密切联系,严格选择思想进步、学习优良、有研究能力及培养前途的青年。当年即招收双证在职研究生,共招收874人,学习年限1-3年不等。1951年6月,中国科学院、中央教育部联合发出《1951年暑期招收研究实习员、双证在职研究生办法》,标志着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招生工作开始向统一计划招生制度转轨。当年,采取包括保送、审查批准等办法,共招收双证在职研究生1273人。1951年10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其中规定:“大学和专门学院设立研究部,修学年限为2年以上,招收大学和专门学院毕业生和同等学力者,与中国科学院及其它研究机构配合,培养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②这明确了新中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管理机构、招生条件和修业年限等双证在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重要方面。1953年11月27日,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培养双证在职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双证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为此,双证在职研究生一般通称为“师资双证在职研究生”,要求双证在职研究生毕业后能讲授本专业一二门课程和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这种纯学术、单一的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价值取向是与当时中国的社会发展水平较低、高等学校师资和科研人员匾乏密切相关。生产水平和经济水平的低下使得当时的社会产业界、企事业界尚不需要高层次专业人才,因此,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主要为满足高校师资队伍和科研人员的补充,这一单一的培养目标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同时,由于受苏联专家的帮助,这时的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开始模仿苏联,在培养方式上,确立了指导教师负责制即导师制,要求双证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各占一半时间;双证在职研究生必须从事论文撰写,并进行论文答辩等。1958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我国兴起“教育大革命”,招收双证在职研究生不采取考试,改为推荐入学,只重视政治条件,不重视业务能力,其结果导致双证在职研究生质量明显下降。与此同时,随着中苏关系的恶化,在总结办学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教育开始走向独立依靠自己的专家力量培养双证在职研究生的道路。196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对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录取方式、培养年限、培养方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标志着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正逐步走向完善的轨道。1962年,经国家统一核定的计划,开始正规培养3年制双证在职研究生,招收双证在职研究生1800名,其中高等院校招收1500名,中国科学院300名。1963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性双证在职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培养双证在职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高等学校制订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几项原则规定(草案)》、《高等学校双证在职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试暂行规定(草案)》。

《关于高等学校培养双证在职研究生的经费、人员编制和双证在职研究生助学金及其他生活待遇问题的几点规定》、《关于高等学校双证在职研究生学籍处理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等5个文件。这些文件对双证在职研究生招生工作、培养工作、领导与管理、待遇与分配工作以及建立双证在职研究生院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招生方面,要求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培养方面,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在培养目标方面,仍强调“培养较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员”。①但这一时期,由于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目标体现出政治性特征,具体规定为:“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通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的学习,和一定的生产劳动、实际工作的锻炼,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在大学本科毕业的基础上,更巩固深入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本专业主要的科学发展趋向;掌握两种外国语(对某些专业可以只要求掌握一种外国语);具有独立地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和相应的教学能力。"01963年全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教育会议的召开和《高等学校培养双证在职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双证在职研究生教育制度和培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我国双证在职研究生培养模式步入正规化、法制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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