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校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较快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各校在职研究生教育实践进行一定的规范和管理,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34年颁布的《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从微观层而上对公、私立大学研究院、研究所的设立、学科、管理、组织以及招生和培养等一系列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具体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规程》颁布后,标志着我国大学的在职研究生教育开始进入正规化阶段。其第一七条明确规定:“招收在职研究生时,以国立、省立及立案之私立大学与独立学院毕业生经公开考试及格者为限。并小得限于本校毕业生。在外国大学本科毕业者亦得应前项考试。可见,此期的研究生报考条件中,已经有了统一的报考资格和统一考试的要求。
抗战全而爆发后,许多高校被迫迁}I边远地区,因此,原有的研究工作因条件所限难以继续进行,已建立的研究所几乎全部停比招收研究生,许多大学研究院、研究所的扩充计划也因此未能如期实现。1946年12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对1934年颁布的《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加以修正,更名为《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废除原有研究院或研究所学部名称,一律改称为某科研究所,该《规程》第六条明确规定研究生报考资格为:“各研究所之在职研究生,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生经公开考试录取者为限。并小得限于本校毕业生。国外大学本科毕业者,亦得应前项考试。
1935年《学位授子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职研究生教育初步走上正规化阶段,也意味着与在职研究生教育相适应的学位制度的初步建立,从而解决了毕业在职研究生的学位授子问题。此后,政府通过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对各校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模、研究所的数量、招生的学科专业、报考条件等加以指导和规范,研究生教育逐步走向正规化,相应地,在职研究生报考资格也逐步走向规范化、法治化阶段。
综上分析可见,在职研究生的报考资格是在小断提高的。清末时期,任何人均可申请为通儒院学生;而整个民国时期,大学或相当学历是在职研究生报名之基本条件(其中仅除了清华大学初期时学历小限外)。而且到了民国中后期,通晓至少一种外国语也成为各大学院所入学资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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