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法学教育有大陆法系模式和英美法系两大类,相应地,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法也分成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教学方法和以案例分析法为核心的英美法教学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法学教育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学科教育,他们认为法律——法典、法规、习惯等——是自然发生的社会现象或是对社会现象研究所得出的材料,从对这些社会现象或材料的研究中,法学家能够发现一定的法律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侧重于法律训练,如美国在19世纪70年代开始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把普通法看作是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渊源,把案例看作是一种可以从中阐明法律原则的原始材料,认为研究法律要寻根溯源,而法律的源头就是已经判决生效的判例汇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法上的差异,很大程度是缘于其法律制度模式的区别,也缘于对法学的不同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两大法系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法也在不断地相互融合。大陆法系国家在注重传统法学理论系统讲授的同时,也日益重视法律职业训练。另外,许多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是在法学院以外的其他学院如经济学院、管理学院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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