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早在19世纪以前,“教科书法”也是西方通行的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模式。后来,部分讲授者在认识该方法的弊端之后,率先进行了改革,提出了“布莱克斯通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不再单纯讲授法律,而是在政治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等理论的框架内分析法律的原则。由于这种教学模式仍然不能摆脱教师在讲台上以说教为中心的窠臼,因此,又被称为“讲演式教学法”。
随后,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兰德尔教授提出了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该教学方法通过对法律的概念和原则的一系列分析及师生之间的问答,使得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解法律的内涵。这种教学方法符合普通法的特点,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但对教师和学生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推广过程中曾遇到较多的阻力。
值得强调的是,学习法律在国外被普遍视为一件苦差事,因为学生往往需要在短时间内大量阅读有关法律书籍,这势必需要承担比其他专业更大的压力。但从另一角度而言,大量阅读在法学学习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国内高校,大多数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都没有养成课外阅读的习惯,即使进行了一些阅读,其范围也仅限于法学专业的书目。
其实,大量、充分的阅读正是学生进行交流、讨论的基础,也是国际法课程采用案例法等教学方式的前提。因此,教育者应注意国内学生在阅读能力上的不足,在教学过程中督促、指导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进行阅读能力的训练,同时提前布置与随后课堂教学有关的国际法案例的研读,进而为案例教学方法的使用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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