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灌输的是一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体系,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则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之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法律条文的运行并非是真空中的逻辑推导,它涉及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学、语言、行为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无法提供这种能力、技巧和素质的系统训练,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则非常注重这些综合素质的培养。现阶段我国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一:实践与理论教学的关系定位不清。从各法学专业院校法学整体教学情况来看,理论教学一直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主导,实践型课程和实践教学诸环节是培养法律执业者基本素养的理念尚未得以确立,实践教学在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的地位较低,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问题二: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理论界对于法学教育目标的界定主要有精英说、职业教育说和通识说。精英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于提供职业教育或职业训练;通识说认为法学教育是现代高校教育的一部分,应当是一种通识型教育。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直接影响了人们对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问题三:师资力量缺乏。实施实践教学需要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同时具备学术能力和实践经验,既能贯通理论,又能熟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但能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不多。
问题四:实践教学投入不足。相比理论教学,实践教学需要更多的投入,现在各高校普遍面临专业实习经费不足等问题。经费的短缺,必然制约着实践教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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