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框架设计和评价指标的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的实际,教学过程和效果评价要客观,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教育评价具有科学性的重要标志。在科学性的要求下,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应当系统、全面,科学界定评价主体,合理设置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的实施程序与方法。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核心是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是评价体系客观有效的关键。评价指标的设金十要符合教学目标,指标的级别分类合理,各指标名称、评价因素要准确,符合现代教育教学的理论。
2、目标性原则
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要以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目标为标准,美国学者泰勒认为教育评价主要就是判断教育活动的结果对教育目标的达成程度“是对教育结果进行客观描述,判断教学方案是否达到预期教育目标的过。“评价过程的第一步,确定教育评价的具体目的,这是解决为什么要评的问题。以教育教学目标为中心,通过评价衡量实践教学与目标的符合度,诊断教学活动与目标的偏差,改进教学,改善教学效果。
3、系统性原则
教育是一项系统性上程“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教育本身就是由多种因素、多种层次构成的一个大系统,各个因素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既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如学校的教育教学上作、教师的教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习都是子系统,这些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又是由不同因素、不同变量构成的相对整体性。法学实践教学更是如此,实践教学的场所会延伸到校外,与社会环境密不可分,所以,在实践教学评价时,一定要考虑实践教学的系统因素,兼顾各因素间的相互作用,将实践教学放在系统中来考量,得出相对科学的评价结果。
4、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主要指评价对象的可比性、评价指标的可测性以及评价上作的简易性几个方面的内容”。在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教学的评价中,可行性原则要求评价体系的设金十要从教学活动和教育对象的实际出发,科学设金十评价环节,设置具体的评价指标,选择可操作的评价方法。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设计要在可行性原则的指导下,能够实现具体的操作,并且评价的结果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教学的状态,为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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