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展我国专业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几点思考

2014-08-16 11:17:44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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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业硕士发展已经相当承受,而国内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下面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对发展我国专业硕士在职研究生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其一,积极发展我国专业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规模,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在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在职研究生教育作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体系中的较高层次,也应该努力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以培养高级科研人才为目标的单一学术型在职研究生教育无法满足当今时代发展的需要,从学术型向职业型延伸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不仅发达国家积极发展专业学位在职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国家也后来居上。不少国家专业学位教育规模已超过学术型学位的教育规模。我国的专业硕士教育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其教育规模仍然远远低于学术型在职研究生。2009年专业学位在全国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中的比例大约是17%,预计2010年将会达到20%。这个比例显然是很低的,与英国50%以上的比例相比有很大差距,与美国80%以上的比例更是相差悬殊。为此,我国应该尽快调整和优化硕士教育结构,在学位类型设置上突破学术型学位为主的局面,适当压缩学术型硕士的招生数量,扩大专业硕士学位类型和规模,使专业硕士教育规模超过学术型硕士教育规模。

其二,积极支持地方本科院校参与专业硕士教育,努力扩大专业硕士教育资源。根据《中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公开征求意见稿),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将由2009年的140万人,增加到2020年的200万人。这一规划是积极的,也是科学的。实施这一规划将是一个巨大的工程,要完成这一艰巨任务,需要更多的高等学校加入研究生教育的行列。因此,充分利用地方本科院校的优质教育资源,赋予更多地方本科院校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应该是发展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战略。近儿年来,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本科教育的投入与管理。地方本科院校办学实力有了显著的增强。5年一轮的本科教育质量评估极大地促进了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一大批具有雄厚实力和鲜明特色的地方本科院校发展起来。虽然没有进大‘大学”行列,但有不少学校已经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品牌专业等具有明显优势的学科专业群。更重要的是,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产学研合作,倾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不仅培养了大批适合地方需要的本科人才,也形成了丰富的产学研合作成果。同时,不少重点大学把校外专业硕士教学点设在地方本科院校,带动地方本科院校参与专业硕士教育,从而积累了专业硕士教育的办学经验。因此,一大批地方本科院校在优势学科上已经具备了举办专业硕士教育的条件,完全有能力保证专业硕士教育质量。另外,地方本科院校参与专业硕士教育可以有效地缓解研究型大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压力,使研究型大学集中精力培养学术型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在职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履行精英教育的任务。

其三,创新专业硕士教育模式,为求学者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与英国多样化研究生教育模式相比,我国专业硕士模式显得比较单一和呆板,制约了专业硕士教育的发展。我国专业硕士教育不仅要求入学者经过严格的考试,使很多优秀学生因为没有时问充分复习应考而被挡在门外。大多数领域的专业学位要求应考者具备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也使很多应届本科毕业生失去及时入学的机会。学习方式也主要是函授教育,全日制学生比例明显偏小。因此,要推进我国专业硕士教育的快速发展就必须对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入学条件方面,可以开辟并拓宽免试渠道,对优秀毕业生实行免试申请,经审查后免试入学。这不仅可以减去复习应试的负担,对在校本科学生的学习风气也有问接的促进作用。在学制方面,适当缩短学习年限,实行分级发证,对完成课程学习的发给正式的硕士文凭,对完成硕士论文的颁发硕士学位,并全面实行学分制和单性学制。在学习方式方面,在全日制、兼读制的基础上,开办夜校、网校等多种教学形式。在教育类型上,可以类似于我国本科教育分为普通本科教育和成人本科教育的做法,尝试把专业硕士教育部分学科领域划为成人学习的教育,在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设若干选修课程模块,以适应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业的需求。总之,专业硕士教育的改革应该贯彻面向成人开展的一种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思想,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提高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为核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

其四,加快在职研究生教育立法进程,促进专业硕士教育科学发展。与英国相比,我国专业硕士教育的法规不够健全,虽然先后颁发了《教育法》、《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但是,随着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发展,特别是专业硕士教育的发展,有些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教育形势的需要。不仅在我国的《教育法》中未就专业学位教育做出相关规定,《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法》也未涉及专业学位问题。1980年颁布的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也仅笼统地规定了授予硕士学位的条件,并未对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学位进行区分。只有教育部部门文件《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是唯一规范专业硕士教育的文件。因为这个办法仅仅是规范审批的暂行办法,不可能对专业学位教育的法律地位、教育思想、办学原则、保障条件等作出全面规定。为了全面规范和促进我国专业硕士教育,巫待修订我国的《教育法》、《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法》、《学位条例》等相关法律,也可以制定研究生教育专项法规,以形成我国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法规体系。通过立法明确专业学位教育的法律地位,适度下放专业硕士教育的行政管理权,优化专业硕士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办学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专业硕士教育快速、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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