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民主的政治环境促进在职硕士教育与区域经济和谐发展

2015-07-04 15:11:43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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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指导、自主发展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中心任务。根据先进国家在职硕士教育发展的经验,区域内在职硕士教育规模与经济规模是一个自发匹配的过程。在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基础上,依靠市场手段,达到在职硕士教育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在我国,在职硕士教育发展受到政府的约束还比较多,在学科点的设置、招生规模的确定、学位的授予等方面,在职硕士培养单位缺乏自主权,不能根据社会需要而灵活调控。

因此,政府应该减少对在职硕士教育的微观管理,增加宏观调控,逐步落实在职硕士教育办学机构的自主权。对在职硕士教育机构而言,要不断加强与企业等的联系,了解社会发展对人才与科研的需求,据此调节教学与科研的方向、方式,使在职硕士教育的发展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摆脱过分依靠行政命令、遵循教育发展客观规律的办学方式,有利于发挥在职硕士教育的活力,能从根本上解决在职硕士教育同区域经济不协调发展的问题。

必要的法治是民主政治实现的重要手段和保障。20世纪末以来,世界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特别是在职硕士教育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学位条例》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责权利失衡,开放度和相关法规配套程度低等立法上的缺陷。如今已明显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制度上制约了对我国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事业的改革深化。现今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在职硕士教育本身的发展都从不同角度呼唤着一部更加科学、具体和完备的《学位法》的出台。

《学位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将为我国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各项改革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将会成为这一领域各项改革的重要根据和基础。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学位工作和在职硕士教育改革就没有统一的基本依据,改革的深度和广度都必将受到限制,因此,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应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特别是组织法学和教育科学领域的专家,从当前我国教育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学位法》,确立学位制度的相对独立性,明确各级各类学位分类体系,使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工作标准清楚、程序完备、层次分明,并以发展性、可操作性为重心,推进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相关法制的建设,进而依法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体制。因而,湖北的学位与在职硕士教育管理机构和单位,可根据《学位法》,自主制定最贴近实际、易于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执行细则,以保证《学位法》的有效实施,从而为湖北在职硕士教育可持续发展、湖北在职硕士教育与经济的和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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