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评价原则的制订是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的保障

2014-08-20 11:52:33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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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原则是评价行为的方向性要求,是指导评价的规范和准则。不同的评价原则会导致不同的评价行为,产生不同的评价效果。科学地制订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原则是开展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的基木前提,是正确认识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必要条件。

我国现行的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评价内容上学业优先,评价者将在职研究生的学业—在校研修课程的科目和成绩、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档次、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和研究成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进行衡量。评价主体上高校优先,政府、社会、用人单位等都将高校对在职研究生的综合鉴定作为重要依据对在职研究生进行衡量。评价方法上量化优先.评价者把对在职研究生创新成果的定量分析作为核心部分进行衡量。在这些原则指导卜,高校积极进行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用人单位招揽人才也有了初步依据;部分学者尝试开展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人们对在职研究生的创新水平有了初步认识。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的时候,一般优先考虑和录用那些学业成绩优秀、科研成果较多的研究生;一些学者也从在职研究生在校产出的高水平创新性成果状况、国际学术榜论文数量和原创性成果数量P41等方而来评价我国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但是,当前的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原则没有系统考虑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积累性、延续性和成长性,对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评价过度拘泥于学业、学校和量化,影响了人们对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正确认识。

进行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既要遵循系统性原则,全而考虑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的内容、主体和方法;又要遵循发展性原则,充分关注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形成、生长和提升。具体而言,在评价内容上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校内和校外相结合。在职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不仅表现在学业成绩上,而且表现于实践、实验中的问题处理方而;不仅表现在校内学习期间,而且表现于毕业后的具体工作和事业追求上。因此,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要理论与实践兼顾,校内与校外通评。在评价主体上要做到个体和集体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以往的评价以高校为主体,注重集体评价。而科学的评价应突出个体体验,以在职研究生自评和导师评价为起点。评价中,研究生、导师和其他个体的评价要与集体评价有机结合,在职研究生的自我评价要与他人的相关评价有机统一。在评价方法上要做到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一元和多元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开展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要两者兼用、相互结合。同时,评价者还要运用归纳研究与演绎研究、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实证取向与人文取向、功能范式与冲突范式等诸多方法进行分析,并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实现中西融通、科际会通,推动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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