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主体的确立是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的关键

2014-08-20 11:49:18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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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特定时代和具体环境中.人们认识和评价事物都不可避免地带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对于同一事物,不同的评价主体会做出不同的评价。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究竟应该由谁来评?谁评才能做到科学合理?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是开展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的基础。

在我国现行的在职研究生评价体系中,高校是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的主体。高校通过考查在职研究生所学课程、发表文章和毕业论文来认识研究生的创新水平,评价在职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在现有关于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的研究中,学者们也都是以高校为评价主体,从高校层而设计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如李志平、韩惠鹏以在职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发表论文情况、学位论文水平、科研工作能力为评价内容构建了农科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陈振斌、张万红以在职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思维、身心素质、创新环境、科学实践和研究成果为评价内容构建了普通高校的研究生创新能力灰色聚类评价模型。禹智潭、黄炳根以在职研究生的基础知识、创新意识、创新智力、创新方法运用能力为评价内容构建了高等学校的工商管理研究生创新能力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等。但是,如同企业产品由生产单位来评价会遭到顾客不满一样,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由培养单位—高等学校来评价也受到社会的普遍怀疑。有人认为,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高低不能由培养单位自己说了算,而应该在在职研究生毕业步入社会后由社会来评判。

然而,高校毕竟不同于企业,在职研究生也不同于企业产品。高校培养在职研究生是对高层次人才的塑造,是对人—生命个体创造潜能的挖掘和激发。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评价主体并非单一对象所能承担,而应由一系列对象来完成,具有系统性。在职研究生是其创新能力自我认识的评价主体。苏霍姆林斯基认为,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形成离不开研究生的自我认识和超越,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评价也同样离不开研究生的自我总结和反省。对于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努力和突破,在职研究生一般都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自我认识和评价。在职研究生导师和高校是研究生学业创新能力的评价主体。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因学业而相处少则一三年,多则七八年,或指导学生,或相互合作,对在职研究生的学业表现最为熟知。作为研究生学业创新的启蒙者和促进者,研究生导师最有资格评价在职研究生学业的创新能力。高校则综合分析研究生在校学习、生活、实践等方而的情况,对研究生的创新素质、成绩和潜能进行评价。用人单位和业内同行是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评价主体。在职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其创新能力会在工作单位表现和发展。用人单位是毕业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激励者、受益者和考核者,是毕业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结果—事业成就的当然评价者。业内同行则从行业发展状况出发,对校内外在职研究生的创新水平予以认定。社会人士和政府机构是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影响的评价主体。社会人士和政府机构的评价虽有较多一致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社会人士或民间团体注重从在职研究生创新成果的社会影响出发,对在职研究生的创新地位进行评价。政府机构则强调从国家发展需要出发,对在职研究生的创新贡献进行评价。总之,只有构建以在职研究生自我评价为基础,以导师和高校评价为依据,以用人单位和业内同行评价为主导,以社会人士和政府机构评价为参照的评价主体系统,才能对在职研究生创新能力有一个较为全而和客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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