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化我国在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思考

2014-09-09 11:07:59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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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各试点高校的改革成效目前还无法准确预期,但从改革的出发点与长远目标来看,改革无疑对在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人们关注改革、探索改革,目的不是为了阻碍而是为了促进,因此,改革不应刻意回避一些焦点问题,而应主动听取不同的声音,汲取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反思中寻求新的解决之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改革的深化。

1、建立导师资助制既要与国际接轨也要区别学科差异

据了解,一些高校在实行导师资助制的过程中,人文基础学科的反对声较高,社会科学有反对的也有支持的,理工等一些课题经费较多的学科反对声最小。我们知道,许多发达国家的在职研究生培养都有实行导师资助制,即有课题经费的导师才带研究生,没有课题经费的导师一般不带研究生,但也有例外。比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人文基础学科,导师就不用交纳助研经费;相反,该经费是由学校出钱补贴的。可见,国际惯例中,并非所有学科都一定要由导师出助研经费,一些基础性学科是需要学校出资保护的。我国多数试点高校在建立导师资助制的过程中,虽然也参照了国际惯例和学科差异,但改革仍有不足之处。比如,多数高校的改革方案,都要求人文基础学科的导师要交纳助研经费,而且仅与理工科导师交纳的助研经费相差儿白元而已。而事实上,理工科导师获得课题经费的总数往往是人文基础学科导师获得的10倍、20倍,甚至更多。这种差别形式上看似乎只是交纳款项的多与少,但事实上却反映了学校对人文基础学科的重视与否。

2、不必讳言在职研究生收费“并轨”改革属于制度变迁范畴

我国在职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建立、改革与发展,是与经济体制和教育制度的改革进程相一致的。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免费教育(“单轨制,),到市场经济时期的部分收费(“双轨制,),再到目前试行的全面收费(“单轨制,),其制度形式似乎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回归,但前一种“单轨制”是全免费的精英型人才培养,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后一种“单轨制,则是成本分担的大众型人才培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一过程的转变看似简单,但却经历了极其复杂的制度变更、模式转变和观念更新,属于制度变迁范畴。然而,各高校对目前的改革似乎仍尽可能地淡化或回避,甚至否认取消在职研究生公费制是收费制度改革(即制度变迁)的范畴。谨言慎行虽然可以避免公开的争议,但却不能化解人们内心的疑虑,也不能平息社会大众的质疑声浪。只有对收费改革进行重新的审视并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才能不断化解现实中的矛盾。在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建立,是经历了公费制的“破”与收费制的‘立”的过程,也是非义务教育从公益性向非公益性转变的过程。其制度的变更难免会伤害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这种伤害又不可能靠几句安抚的话就轻描淡写地带过。因此,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问建立互信与沟通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完善配套的激励措施,又是建立彼此互信的必要前提。

3、收费改革应充分体现成本分担与教育公平理念

在职研究生收费“并轨”是理论对实践提出的要求。多数学者认为,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竞争性和排他性都十分明显,属于非义务教育和准公共产品范畴,理应承担一定的教育成本,否则就不能真正体现教育公平的理念。因为同属非义务教育的本专科生,白1997年开始就全部收缴学费,而计划内招收的在职研究生至今仍在享受公费待遇,而且每个月还有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两相比较,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福利性待遇,明显有违“谁受益谁付费”的成本分担原则和教育公平理念。

目前,我国的在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还在试点阶段,全国性的改革还没有铺开,因此,“双轨制”的培养模式及收费制度目前仍在多数高校中运行。众所周知,“双轨制”的培养模式和收费制度已在我国运行了近20年,其积极的一面大家有目共睹,但其消极的一面也不容忽视。如公共教育资源在各层次教育中的分配更多地倾向于在职研究生教育(因为大学教育要交学费,而在职研究生教育部分是免费的,这种做法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计划内与计划外在职研究生在学制期内的生存压力差异极大,计划外在职研究生除了要白筹高昂的学费外,还得考虑每月的生活支出,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不少在职研究生还得花去大量的时问打工,无法专心于学业。再者,“双轨制”培养模式因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也使得多数在职研究生缺乏学习动力、竞争意识不强、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则每况愈下。

4、在职研究生收费标准的核定应多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目前人们对建立在职研究生收费制度比较认同,但对收费标准如何确定,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则讨论多、争议大。因此,如何解决意见分歧、综合各家所长,成了顺利推进改革的关键。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提供儿条国际通行的做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学费收入比。它是指学费占居民家庭收入的白分比。这一标准是建立在居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之上的。参照国际经验,非义务教育的学杂费标准,是以60%家庭能负担的金额作为基准线,以80%家庭能负担的金额作助学金和贷学金的补助线,低于补助线的学生可得到政府的相应补助。若以多数国家平均“学费一收入比”约为20%作为参照系的话,该指标也可作为我国在职研究生收费的下限。

第二,学费成本比。它是指学费在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它的提出是建立在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准公共性、私人性以及高校办学效益的基础之上的。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投资原则,假定国家、企业及受教育者三方获利均等的话,各方均为三分之一,即学生个人也应承担33%的培养成本。我国的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应考虑将培养成本的33%作为向研究生收费的上限。

第三,学费钡才源比。它是指在职研究生教育收费在高等学校年经费收入来源中所占的比例。此标准是建立在高校白身实力大小的基础之上。不同学校有不同的财源渠道与收入,这种差别往往较大,但国际上通行的平均“学费一财源比”大约在20%左右,各高校可根据白身的财力大小调整收费比例:财源充裕的高校,一般可适当调低收费比例;反之,财源不足的高校,则可适当调高收费比例。

概而言之,我国在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才刚刚起步,面临的难题较多,观念问题是首要问题,只有统一认识、抓住核心、解决关键、分清主次、解答疑惑、澄清误区,才能有效促进在职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化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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