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在职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指标体系的思考

2014-11-22 11:01:21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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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全国优秀在职博士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具有较大的合理性,较好体现了评价指标设计的依据和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某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以更好地提高评价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首先,末级指标有待进一步细化,以提高评价的可操作性。虽然在职博士学位论文属于同行专家选优评价,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定性评价指标占绝大多数,但是,它并不意味着该指标是不可测的,应该在有关概念和内涵上进一步明确,细化成可测性较强的指标,以提高可操作性。而在现有的指标体系中某些作为末级指标的二级指标比较空泛、不具体,可测性还不够强。例如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评价指标体系中,“论文成果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对文化事业的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具有较大促进作用;论文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为政府宏观决策提出有战略价值的政策性建议”这一评价标准就显得比较含糊,不明确,因此可测性较差,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进一步完善在职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指标体系的思考

其次,有些二级指标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指标的科学性。例如一级指标“论文体现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及科学研究能力”虽然体现了《学位条例》对在职博士生培养的目标和基本要求,但是,在其下属的二级指标下,“论文体现作者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与一级指标“论文成果的创新性与效益”的关系就非常密切,因为,论文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才能使得论文成果具有创新性以及产生效益;同样,能够作出创新的效益较大的研究成果,其论文作者一定有较强的从事独立科研的能力,这两个指标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大,因此,“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这一指标更适合于评价创新性,作为具体的评价标准,把它放在一级指标“论文体现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及科学研究”下面的二级指标则不太合适。

其三,评价的标准应该进一步加强可行性。人文社会科学类指标体系中提出的关于论文成果效益的评价标准“填补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空白,在本学科领域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这一标准的要求过高,不符合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的实际,因此在可行性上还需进一步完善;再如自然科学指标体系中提出的创造性成果及效益的评价标准“在校期间在国际及国内重要刊物发表与论文有关的若干篇文章,被国际著名检索SCI,EI,ISTP收录;出版专著,获得较高奖励”,一方面是对SCE,EI等文章过分迷信,把其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不能真正科学、客观地反映在职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另一方面,自然科学中理科与工科在学科上存在着某些差异,一个属于偏重理论性的学科,一个则属于偏重于应用性、实践性的学科,因此在获得奖项以及发表的高水平刊物上的机会并不完全等同,用同一获奖标准或文章发表标准来评价不同学科,也会产生问题,因此,适合于把这条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以提高评价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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