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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法律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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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2014-11-02 14:45:43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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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在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的发展过程中,总要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总要经历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历程。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也不例外,其巧年发展历程也己证明这样一个规律,止是在不断克服困难和挫折,不断改革和创新的过程中,才得以逐步完善并取得以上成效。然而,作为一个还不满巧岁的孩子,其仍然还很不成熟,在成长的过程中依然面临着很多困惑,正视困难并理性分析是健康成长的前提和基础。因而,我们在肯定进步和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正确面对这些困境。依笔者看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我国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一)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与实践脱节

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几经修订,最终定位为: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其最新表述是全国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于2006年修订的《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一条关于培养目标的规定:“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包括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外语能力及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工作能力等。尽管目标表述上简洁明了,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机构的文件中也反复出现,但仔细推敲其内涵就会觉得名不符实,这种原则性规定并不符合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现实状况。首先,“高层次”说明了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不同于法学本科教育,而是研究生教育,受教育者己经过其他专业本科的培养,不能再套用法律本科的培养模式。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单位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活动中,对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并未做任何区分,甚至直接将本科教学方案拿来作为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学之用,体现不出来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到底“高”在哪里。其次,“复合型”意思是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学生有着非法律专业本科的背景,具有基本的专业技能和素养,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的系统学习、法律实践的训练以及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对于大多数全日制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来说,确实有这样一个背景或专业优势,而且实践也证明正是因为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生具有这种复合型的专业背景,从而使得他们在就业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和更厂’阔的前景‘1,在就业形势异常严峻的条件卜却能“逆市飘红”。但不容忽视的情况是,我们还有相当数量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者,依据现有的政策,报考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的,没有本科专业背景的限制,而且现实中大多数是法律本科毕业且在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人士报考,对于这个群体来讲,“复合型”又体现在何处呢?很多人又是回到了自己当初就读的本科学校攻读在职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还是同样的老师给他们授课,方法也一样,除了老师们额头上多了一些岁月的沧桑和印迹以外,别的毫无改变;学生因为工作忙等各种原因出勤率都很难保证,最后拿出一篇或好或差(大多数学校是不会因为这些学生论文质量不高而不给予通过的,因为学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创收”)的毕业论文就能顺利毕业拿到学位了。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使我们不质疑他们求学的目的就是想拿一张“硕士文凭”呢?这种现象和我们“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什么关系呢?还有更不可思议的事情—2009年开始,有了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法学)这样一个新名词,也就是说全日制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中又可以招收本科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但只限于应届生,而且只能是报考法学硕士未被录取而被调剂的学生,出台这样的政策也许是为了缓和法律本科专业毕业生一时的就业压力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但也许会以一项稳定的政策而长期坚持下去。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颇多讨论和争议,有的说是重大改革和调整,必将带来积极的影响,有的则对其骂声一片或嗤之以鼻。我们暂不去争论这种政策带来的长远影响,就其和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关系来看,显然是不对应的。政策出来了,但我们的培养目标却没有改,试问,这些法律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法学)又怎么体现出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复合型”呢?再次,“应用型”强调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要以法律职业能力或法律实践能力为主要的培养目标,使其能在其他专业领域中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这强调了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应不同于法学硕十的培养,对其应特别关注实践能力的养成。法学硕士的培养是以学术训练为主,应致力于提高学生的学术思辨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研究习惯和学术道德,而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应该以职业训练为主,应致力于提高学生对法律环境的理解和适应能力,提高学生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在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学校没有以实践能力的提高作为其培养的主要方向,仍然以理论灌输为主,结果是造成了两种相反的现象:一方面,可以说是积极的,很多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生在硕士学习阶段对理论研究产生了浓厚兴趣从而选择在法学学术理论研究方面继续深造①,而另一方面,则是与我们预期的培养目标完全背道而驰的,很多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毕业生因缺乏法律实践能力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在就业或职业发展中困难重重。

(二)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招生学校范围过广及培养质量无保证

从1996年的八所试点学校到目前的115所,招收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的学校范围越来越广,可谓是己遍布了祖国的“大江南北”,表面上看是一派繁荣的景象,各省各地都有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都有数以万计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生顺利毕业拿到向往己久的硕士学位,但冷静思考的话,这种“你有我有全都有”的盲目竞争并不是一个好现象,是缺乏理性的。遍及全国的、传统上与文法类专业毫不相干的理工、航空航天、地质、海洋、海事、税务等高校都陆续被获批具有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招收资格,师资力量薄弱、综合实力还很差的一些地方院校也因某些原因而被获批具有招收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的资格。这种盲目扩大招生学校数量的做法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培养的学生数量显著增加但质量不高,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一方面,是毕业生供大于求,很多人一毕业就面临失业的严峻就业形势,而另一方面却是很多行业对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现有的待业人口和应届毕业生根本无法满足这一专业性和层次性的要求。其中相当比例的需求是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我们的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却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培养出的很多毕业生质量不高,根本无法满足这一高层次的需求,很多毕业生走上社会以后所从事的工作没有任何技术含量。而且更为痛心的是,很多毕业生踏入社会以后根本无法融入社会,无法适应工作、生活等基本节奏,连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研究生教育或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人们都不如,这都是我们应该对教育进行反思的沉重理由。不能一概否认纯理工科学校招收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学生就一定是坏现象,有些学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从而保证了教育的硬件设施建设能够满足需求。但有一点我们不能否认也更不该忽视,理工科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文科学校是迥然不同的。在理工科院校开展文科教育未免要受到这些只适用于理工科教育的理念的影响,比如学生的管理、培养成效的好坏都用一些技术化的指标去衡量,过度注重“量”和“数”,而并不关注学生人文素质的提高,这必然使学生走上社会以后感觉力不从心,己经习惯了为适应各项指标的要求去做事却缺乏解决实际问题和与人交往的能力。对于一些综合实力不高的地方院校,由于师资力量不足、经费投入缺位等因素的影响,其培养的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生质量更令人担忧。另外,影响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培养质量最重要也是最普遍的原因就是绝大多数招生学校没有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缺乏对学生有针对性的培养。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基本上都是政治、外语加法学14门核心课程(几乎是必修,也有一些学校规定部分必修部分选修),再加一些个别老师针对全院学生都开设的选修课等。当然,对于大多数本科没有系统学过法律的学生而言,普遍开设法学基础课程有助于他们法律基本知识结构的形成,是积极有效的。但这样的课程设置与法学本科生是没什么实质性的区别的,没有按照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更没有结合法律硕十生的本科专业背景”进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且大多数学校的教学模式都是教师唱主角学生被动接受的“填鸭式”教育,教师讲完了,学生记完了,课堂就结束了,学生缺乏主动参与的机会,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锻炼,很多老师同时兼任本科生、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生以及法学硕士生的课程,面对不同的讲授对象,他们的教学内容儿乎是一样的,很显然,这对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生应用能力的培养是起不到任何促进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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