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解决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为重还是以学术教育为重的问题,传统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学理论的传授,即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现象、法律关系的研讨、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和学习其他理论知识的方法,并为将来的科研工作打下了较扎实的理论基础。
简而言之,我国旧式的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模式是以学术培养为定位,但法科学子毕业后走上科研岗位的人员只是极少部分,因此对大多数法科学生而言,偏重于学术培养的教学定位明显脱离了法学实践的需要。因此,适度调整我国法学教学的定位是非常有必要。
当然,不同学校定位可以不一样,并且学生的理想不同,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也应有所区别。所以,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的角度而言,应当允许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教学定位,同一学校的学生因理想目标不同,个人的培养方案也应有所差异。这主要体现在选修课的选择上,应尊重学生的选择权利,而不应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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