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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国际法学
专业代码:030109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分析

2014-12-27 16:58:00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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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

在我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作为法学二级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方向,①相对于其他法学二级学科的教育而言,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具有庞杂性和浓缩性

人类社会以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两种样态存在,国内社会根据各种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设置了相应的法律部门来进行规范调整,国际社会同样存在着类似于国内社会的各种关系,也理应形成与国内社会相类似的法学学科体系,但是综观各国国际层面的法学学科,普遍性地以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分支涵摄所有国际关系。此种学科设置体系赋予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高度浓缩性。以国际私法为例,国际私法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为要义,但其内容广涉国际商事关系、国际海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等,其教学对师生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应当指出,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具有浓缩性的特点是因其划分标准所引起的,尽管将国际关系划分为公法关系、私法关系和处于二者之问“灰色”地带的经济关系在逻辑上具有周延性,但是这种周延性是以压缩学科内容以分门别类地归入上述三个方向为代价的,并直接导致了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浓缩性特点。

(二)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具有后置性和非自足性

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是以内国法和其他学科知识为奠基的,由此使得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具有后续教育的特点,在形态上表现为上位性。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许多发达国家都直接将法学作为其他学科的后继教育,如美国法学教育即是如此,美国法学院在教育程度上,相当于我国的研究生院,进入法学院者已经学了四年本科课程,具有了比较广泛的知识面。②这种教育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相对于其他学科知识而言具有上位性特征,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不仅具有国内法学教育相对于其他学科教育的上位性,而且在法学教育内部,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也具有相对于国内法学教育的上位性,这尤其体现于法学课程设置的时问顺序上。一般而言,法学教育在顺序上具有三个层次:首先是基本的法理学教育,其次是国内部门法教育,再其次是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各高校法学院或者法学系均将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开设在大三甚至大四,③这种安排考虑了知识积累和教育的循序渐进。事实也的确如此,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许多概念和知识点都是直接转借于国内部门法的,这就要求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必须后置于国内法学教育并由此决定了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相对于国内法学教育的上位性。

(三)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具有高度抽象性和理论性

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与国家实践密切相关,国际公法自不待言,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同样受制于和受益于国家实践。这种学科属性决定了作为教育关系主体的师生很难参与相关实践,教师在备课和讲授知识的时候多采取从规则到规则的“空”对“空”教育,学生也只能借助一些遥远的案例进行抽象分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逻辑,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发展更是如此。脱离实践单纯地就国际法规则进行形而上的评价不仅窒息了国际法的发展,而且也导致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因缺乏实践的坚实支持从而丧失了作为实践性学科的法学品性。教育过程中,学生经常以实践为论据对国际法规则提出质疑,并逐渐丧失了学习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兴趣。反观国内部门法,尤其是民商事、刑事法学教育,由于与司法实践和生活实践保持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法学教育的艰深晦涩得到了消解,并在师生之问的教育互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早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走出“教科书”时代,而向法理型、研究型和应用型的教学方式转变,判例因其权威性、典型性、科学性和相对的客观正确性,为教师的教授和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而不至于信口开河或空穴来风,判例中对事实的陈述、证据的展示和法律的定性及处理,可以使学生看到法律制度从文本走向生活的真实过程,发现隐藏于表象后面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可以学会学多代理或辩护的技巧和归纳演绎推理的方法,学会法律外的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同时亦可为优秀案例中司法人员的高尚人格所震撼,学会理性地面对社会矛盾和纷争,树立和养成共同的法治话语和理念,遵循公正、廉明、务实的行业操守。f31遗憾的是,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显然难以像国内法教育那样可以从容运用众多典型的案例、直接参与相关具体实践等方式来达到教学的形象深刻性。

(四)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敏感性

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具有鲜明的政治印记,而且随着国际环境的发展以及国际格局的变幻,这一特征呈现出或强或淡的面貌。一方面,无论是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私法,抑或国际经济法无不将“国家主权”原则奉为不许损抑的根本纲领用以指导本国的涉外实践,另一方面,国家主权作为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受制于作为国家代表的执政党所采取的政治路线和政治态度。比较冷战和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内容,就能够清晰感受到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服从于和服务于政治斗争、外交斗争的需要。在当代全球化话语炙手可热的进程下,作为集贸易自由化大成的WTO甚至可远推于19世纪中期爆发的第一次贸易自由化浪潮,该浪潮的出现及其失败就暴露出了“经济目的常常是从属于外交政策的”。“推动本国货物出口,占领外国市场,获取盈利,通常被视作贸易政策的首要目标”,作为各国外交政策的一种工具或手段,是否采取自由贸易,是视外交或政治需要而定的。这些都支持了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相对于其他国内法仍然具有更为强烈的政治属性的结论,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也不可避免地烙上了政治印记。与以往不同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走势强健以及大规模国际对垒格局的瓦解,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政治属性由显性转向隐性,但国际政治关系的冷暖仍然制约着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政治属性的激发程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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