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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国际法学
专业代码:030109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国际法学

我国现行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总体格局及其挑战

2014-12-27 17:03:41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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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作为通行于“文明国家”问的交往规则在清末才正式传入中国后,在狐疑和新奇的目光中仓促问在中外国家层面交往实践里得以逐步应用。而此后由于国力衰微和政局连年动荡,平等的中外民商事或经济交往一直未形成规模,这一开端就基本上奠定了国际法在我国的作用长期仅限于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正当性支持,从而相应导致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也基本上采用的是政治主导型的公法模式。这一模式见之于教育目标和教学方法等诸多方面,形成了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重公法轻私法、重国内法轻国际法、重理论轻实践的总体格局。

就应然层面而言,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育目标大体上不外乎两个:一是作为通识教育的一部分,培养掌握一定国际法知识的一般性人才。受教育者不必然从事与国际法直接相关的职业,但这并不能减少其重要性,因为它一方面可以作为普通受教育者的知识背景,提高其观察和处理国际事务时的国际法律意识,④另一方面可以训练法律从业者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的法律思维能力,从而成为构筑法律共同体重要元素之一。二是作为专才教育的一部分,培养专门从事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的专门性人才。但是,在传统国际法教育的政治主导型的公法模式中,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政治和阶级方面被无限放大从而遮蔽了其经济意义,由此导致教育目标常随政府的政策发生大幅偏离和转向。

近年来,虽然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总体格局未得到根本改变,但由于近年来外贸的大发展以及对国际视野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视,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专业一度有成为显学之势,然而我国的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仍然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由于实践和就业市场的双重压力,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目标面临着转型和过渡

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由此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众多法律专业教学的指挥棒。在教学中如何和司法考试接轨,不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问题,更是一个必要性的问题。特别是在高考扩招之后,各校对师资和生源的争夺更加激烈,司法考试的通过的概率成为一个颇具号召力的旗号。日而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令人难以忽视的比重,传统的从理论到理论、注重知识的系统性和体系性的唯美主义的偏重培养理论人才的教学目标势必要因时因地制宜。

而且,“超越构成现代世界体系的民族国家的复杂多样的相互联系和结合”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经济案件激增,操作型和应用型国际法律人才成为人才市场的当务之急。由于各国国情有别,其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教育目标也有所不同,[A]但不论如何,在就其经济意义而言,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就是一种国际法律专业人力资源开发的方式,要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回应就业市场的需求信号。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协定》把法学教育定位于专业知识服务领域,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已为其成员方所广泛接受。因此,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应是提供国际法律专业知识和科研服务、提供国际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培养对多元文化兼收并蓄、具有全球意识和国际化的精神气质的国际法律人才。

(二)在教学方法上,传统的单一的填鸭式的理论知识传授方法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和法律诊所等方法被广泛采用

对于一般法科学生来说,和国内法学相比,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似乎显得较为遥远和空洞,在学习和消化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知识更为吃力和被动。这种状况恰恰表明了在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中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的必要性,但遗憾的是实践中的情形正好相反:由于种种原因,多数学校采用的依然是传统的单一的填鸭式的理论知识传授方法,注重对学生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规则的教习,但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例如反倾销、涉外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等)的解决关注不够,实践部门对此也多有微词。

有鉴于此,近年来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实践性教学手段将国际法的呼声较高。生动鲜活的案例能为教学营造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从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有助于学生更深层次地掌握理论、原则、概念,从而有效进行法律论证,突破传统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中那种政治理论多于法律论证的旧巢案,并可以排除那由此而生成的没有任何意义的泡沫理论。

因此,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本身也要国际化,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以具有国际性和国际竞争力的法学教育来应对经济和法律的全球化。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工作者要了解世界、研究世界、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积极成果,包括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学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加强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培养出既了解“法律的旨趣及现行法的文义”又“认识时代精神及时代倾向”的高素质国际法律人才。

(三)在教育结构上,办学主体趋于多元化的同时,对其资质审查将更加严格和规范化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法律教育服务作为外国对我国的一种贸易输出方式将更多更容易地进入中国的教育市场,办学主体将更加多元化,竞争更加激烈。

对于现实中业已经存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格、标准和法律教育本身的混乱状况,在全球化进程中先行一步的外资办学主体的进入无疑是雪上加霜。我国法学教育现在沿用的依然是2}世纪7年代末期提出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办学方针,特别是近儿年由于经济因素的刺激,各校争相上马法学专业乃至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专业,一时问出现了“村村有火,家家冒烟”壮观场面。“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的重大障碍。" 对办学主体资格严加限制,建立严格的办学主体资质制度,从教育源头上严格控制,成为当务之急。法学教育或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通识性传授,更主要的是一种职业性教育,构成了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对法学教育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要对法学专业的设立、考核实行适度的标准调控和管理,以增加我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现行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总体格局

(四)内容设置上,更注重与其他学科进一步交叉和复合,注重对通行性规则的传授

全球化要求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从过去偏重法律知识传授转向着重现代法律观、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技术的训练,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把更多的法律学科的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良好人文素质、知识结构合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我国法学院就要在保持原有的地方性知识的基础上,加入全球性知识的培训。通过师资的对外交流、通过教材的翻译和原文教材引进、通过请外国专家指导等方式补充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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