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区域经济和谐发展

2015-07-04 15:33:33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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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质量是个多维的、动态的概念,具有社会和时代的特征,其评价标准应注意适应性、多样性、发展性的统一。其质量的高低只能由社会来检验,并且应随着时代发展变化而变化。

湖北要其确保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的质量,须从湖北高等学校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着手。首先,高等学校内部应建立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反馈体系三部分。质量管理体系是质量保证的基本部分,包括招生、培养、论文答辩、学位授予、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等各个环节,也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环境建设等各个方面,应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质量监督体系应加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自我评估力度。自我评估是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评估活动。它通过对本单位学位与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活动经常性、系统性的评价,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和方法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学位授予工作和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活动满足社会的要求。各高等学校要提高自我评估的自觉性,形成制度,以评估促进学校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质量反馈体系主要包括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反馈。建立质量反馈机制是质量保证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质量的必然要求。

其次,高等学校外部应逐步建立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质量的国家和社会评估体系。国家需尽快出台有关学位与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评估的法规,明确评估与被评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使评估结果更加公正、公平、客观,能更充分得到利用。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质量的监督。社会的评价不仅直接影响着培养单位的声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其生存与发展。中介机构的评估是社会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独立、公正、专业性的中介机构是推动社会评估得以实施的基础。学位与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评估中介机构通过接受评估业务委托,对学位与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的质量做出价值判断,并以评估的形式联系政府、社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中介机构承担着学位与在职研究生双证教育评估的研究、实施、咨询、信息服务等多种职能。中介机构的建立要保持其自身的活力,避免行政化、官僚化和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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