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学生实际能力提高而言,研究性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的意义在于使得学生逐渐提高一种联系性、系统性、辩证性以及平衡性思考和解决刑法问题的能力。研究性刑法学教学中的所谓“研究”意味着排斥对刑法问题目光的孤立、静止、偏狭,意味着排斥“一刀切”,意味着排斥“人云亦云”,也意味着排斥“话语霸权”或“学术专横”。而在前述排斥中,学生思考和解答刑法的能力将在联系性、系统性、辩证性以及平衡性之中而实现逐步提高。
就学生的价值观而言,研究性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意味着使学生养成一种有着特殊内容的法律价值观。让学生养成正义或公平等价值观可以视为所有研究性法学教学的价值观意义所在,但由刑法是法制体系中的“保障之法”与“后盾之法”特殊地位所决定,研究性刑法学教学也就有了对学生而言的特殊的法律价值观意义。保障人权为先而保护社会为后,且在正义终极下的“各自最大双赢”,这是研究性刑法学教学应有意向学生培植的法律价值观结构。
研究性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的意义是层层相因和步步递进的。有人指出:“研究性教学主要培养有探索能力和全局性能力的人,因此人文素质和能力重于知识,其中最重要的是善良和爱心。”就研究性刑法学教学而言,所谓“能力”,就是学生联系性、系统性、辩证性以及平衡性思考和解答刑法问题的能力;所谓“善良和爱心”,就是应让学生养成的保障人权为先而保护社会为后的刑法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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