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教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研究性教学,并且从某个角度上其研究性较其他法学专业更强,是因其有着更加广阔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独特的法制基础,这便同时意味着刑法学教学可以融入更为大量的知识与信息。而这便使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成为研究性教学不仅有了可能,而且较其他法学专业有了更大可能。立于更加广阔深厚的社会基础,刑法学教学可以融入经济学和心理学等非法学学科的边缘知识与信息而令刑法学教学具有相当深度的研究性。
立于独特的法制基础,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可以融入宪法学和民法学等法学学科的“近邻”知识与信息而令刑法学教学具有相当深度的研究性。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诉讼法学等其他法学专业知识也可在刑法的相关问题上融入到刑法学教学中来。而当把其他法学专业知识融入到刑法学教学中来,便造成了法学学科知识在刑法学教学中的“知识客串”或“知识荟萃”。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法学学科知识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的把握,而且有利于学生对法制体系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的体悟。
总之,刑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必须通过“刑法为什么”和“刑法应该是什么”,即所以然和应然的深究,才能成其为所谓研究性教学。没有研究性的刑法学教学有愧于“教授”和“讲授”这两个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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