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博士价值理念和规范要求是其承担责任的依据

2014-10-16 11:19:35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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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时期是部分社会成员一生中进修学习,进而获得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完全独立的科研能力的极为重要的阶段,因而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就已经是社会的专门人才了。无论有无工作经历及职务地位,也不论是否获得过职称资格,作为一类特殊角色的博士研究生,不仅其思想认识受着各种价值观念的影响,而且其行为也都受着政治的、法律的、伦理的、角色的等各种社会规范的现实约束。这些社会价值理念与规范就是其承担科学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依据。

关于在职博士价值理念和规范要求是其承担责任的依据

 
首先,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在先现象与后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联系,而博士研究生的行为后果与其应承担的责任之间也存在着因果联系,“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遇见后果”。此乃其承担责任的哲学依据。
 
其次,作为高层次的受教育者,博士研究生是为实现特定社会政治经济目的而得到培养的专门人才,这就要求他们在思想政治上必须热爱自己的国家和人民,忠实于政府,为国家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服务。因而,我国各高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即使是在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也将该条内容作为其必须符合的首要要求,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等。此乃其承担责任的社会政治思想和制度依据。
 
再次,作为国家公民和科技工作者,博士研究生不但享有一般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且还可能享有一些诸如“继续接受教育、职务技术成果利益分享和特殊工作津贴”等特定权益。然而,权利的取得与享有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博士研究生即使是具有高学问、高素质、高学历等特征的高级专门人才,其行为一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既不能免受对所有公民都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法的制约,又不能摆脱一些特别法(此指高科技领域的专门法,如原子能法、电信法等)及特殊法规和政策的规制,与普通公民相比他们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我国科技进步法第44条规定,“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对此则有更具体的规定。此乃其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后,作为未来的科学家、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以及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角色,博士研究生从进校之时起在独立科研能力得到锤炼的同时,还不断经受着导师和长辈科学家灌输的,有关科学共同体价值观念、技术规范和科学家角色行为规范等社会伦理思想熏陶。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和“科学社会学之父”默顿提出的、构成“科学的精神气质”(ethos of science)的四个基本规范:普遍性(univer-salism)、公有性(communism)、无私利性(disinter-estedness)、有条理的怀疑主义(organized skepti-cism)。这些规范与此后发展的首创性或独创性(Originality)以及社会道德规范等一起,共同对未来科学家的行为加以约束。此乃其承担科学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社会与伦理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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